西安交通大学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西交研〔2013〕28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研究生院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
预申请资格审查与注册
第四条 凡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注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预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相关简章为准,一般为每年5月份。)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材料(加印密封)。
第六条 学校收讫上述材料后(必要时,可由学院组织考核),在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发布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第七条 初审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联系确定指导教师,并报所在学院审核备案。学院将汇总名单(包括申请人和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学校、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签署三方协议。申请人缴纳费用后,注册生效。研究生院负责发布年度具有预申请资格人员正式名单(注册名单)。
自正式批准注册后,申请人一般应在六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并申请学位,逾期则自动取消申请资格。对于逾期未能获得硕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出具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证明证书。
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九条 经注册的申请人,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可登录学校研究生选课系统选修课程。申请人可以选择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必要时,学院可以为申请人单独开班上课),也可自修,但必须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卷考试,任课教师按相同标准评卷。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试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对于暂未列入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范围的学科(专业),申请人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第十一条 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应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信息平台统一报名和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校内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每年六月初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成绩由学院负责录入到研究生成绩单中。
第十二条 申请人自正式批准注册之日起,必须在五年之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学位论文与水平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选题、开题及其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
第十四条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