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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4-08-17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开展此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有毕业研究生的学科,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一、资格审查及学位申请

1.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四年以上;

3.申请人必须自第一门硕士课程学习之日起,在四年内完成申请学科所制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和要求,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4.申请人应与申请学科内的一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指导协议,指导教师应对申请人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5.申请人应在达到申请学位规定的学分和成绩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6.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320日至410日或915日至1015日),到研究生院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

8.研究生院接收申请后,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交相应学院,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写出认定结论。

二、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学位论文要求文句简练,印刷工整,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学风严谨,计算无误,数据可靠,结论正确。

2.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1)简要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途径以及本人所作出的工作。

2)说明所采用的理论与实验方法或计算方法,并将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讨论。

3)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建议。

4)写出必要的公式、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料。

5)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和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6)论文采用统一封面、统一格式打印;同时分别缩写1份中、英文摘要;具体要求详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三、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评阅由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术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二个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提交1份学位论文参加盲审。

4.对需要保密的论文,需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按照保密论文送审和评阅程序进行。(由导师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5.论文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学术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是否接触学科前沿;

2)文献综述:对本领域文献资料是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3)研究内容和成果:是否有新见解、新思想、或应用新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实验技能、设计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5)论文工作的不足,学风和论文写作方面的评价;

6)结论:是否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是否表现出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

6.论文评审中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一般应暂缓安排该论文答辩,由研究生院或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议或要求作者修改论文。如果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均属于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一般应在一年内重新申请。

四、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由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日期一经确定,答辩委员会秘书至少应在答辩前三天到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研究生院进行审批。

3.答辩前应将有关答辩的材料送交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

4.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掌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实事求是。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受学位分委员会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名单和学位论文题目。

2.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约3040分钟)。

3.答辩委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4.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申请人和列席人员暂时回避,进行如下议程:

1)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2答辩委员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课程学习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论、交换意见。

3)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

4)答辩委员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同意可通过。原始修改件上应有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并夹入《硕士学位审批书》中备查。

若此次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的问题做出决议。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会结束。

六、学位授予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和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者,发给硕士学位证书。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4.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3)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现象,但尚未作出处理意见者,可暂缓授予学位。

5.若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学位管理机构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6.对于已经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和管理

1.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有关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申请及授予的过程管理,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所需费用,按我校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本细则从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上述内容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相抵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执行。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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