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提高录取生源质量,针对我校近几年第一志愿报考及录取的实际情况,并依据教育部规定, 特对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经费交纳及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分为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和自费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不需交纳培养经费,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普通奖学金(其中,导师科研经费承担500元,学校承担500元),培养期限为三年。满三年未毕业者,在延期学习期间不需交纳培养经费,但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待遇。自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需每年交纳1万元培养费,分年度交纳,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2.应届硕士毕业(含硕博连读)的考生录取为我校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确定为奖学金博士研究生。
3.硕士毕业后两年内考取我校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确定为奖学金博士研究生。
4.除以上2、3所列之外其他类型的博士研究生确定为自费博士研究生。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为奖学金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自费研究生。一等奖学金研究生免交培养经费,每月享受500元普通奖学金(其中,学校承担400元,指导教师科研经费承担100元)。二等奖学金研究生免交培养经费,但不享受普通奖学金。自费研究生需要交纳培养经费,根据录取类型按不同标准交纳,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2.统招方式录取的硕士生在同一专业内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加权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分为奖学金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自费研究生。
推荐免试研究生、“985”、“211”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我校非定向研究生不论排名均享受一等奖学金;
统招方式录取的自费研究生一般专业按7000元/年、艰苦专业按4000元/年分年度交纳三年培养经费。
3.参加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生均为自费研究生,不分普通、艰苦专业均按1万元/年分年度交纳三年培养经费。
4. MBA专业学位研究生均为自费研究生,按15000元元/年分年度按培养期限2-3年交纳培养经费。
5.在本科学习阶段取得优秀科研成绩(在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或在全国A类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可向研究生院申请提高奖学金层次。
三、本办法从2013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2012年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交纳培养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