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减轻生活负担,使其能够安心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家庭贫困,符合特困补助条件的,可以向学校申请给予特困补助。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积极参加学校“三助”工作或获得各类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一)孤儿或者单亲或者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来源不固定的;
(二)家庭生活负担较重,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两位以上的;
(三)来自农村,家庭收入低于农村贫困线的;或来自城镇,家庭收入低于城镇贫困线的;
(四)各学院认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宗旨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申请特困补助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核准。
第六条 每名特困生每学期特困补助一般控制在1000元以内,特殊情况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七条 特困补助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申请,第三周发放。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学校计财处发放。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家庭收入相对较低,又遇到临时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遭遇突发事件,如被盗、失火、伤病或自然灾害等,造成学习和基本生活困难,而家庭经济又无力负担。
第十条 由本人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各学院审核,研究生工作部(处)核准。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为:每生一次性补助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特殊情况控制在5000元以内。临时困难补助超过5000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实行即时申请,即时发放。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学校计财处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学校不给予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有关证明材料不全者;
(二)为获取补助编造材料或者夸大事实者;
(三)有两门以上专业必修课不及格者;
(四)学校提供住宿,而本人在校外租房者(未婚者);
(五)有违纪行为并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六)由研工部(处)认定的其他不当行为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学校将追回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挥霍浪费行为者;
(二)为获取补助而弄虚作假者;
(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四)中途转学或退学者;
(五)由研工部(处)认定的其他不当行为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申请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否则,除追回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