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生单位应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以及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分专业招生计划。
2、招生专业目录是招生单位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编制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3、招生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省招办,由省招办统一汇总、印发或由有关省级招办联合印发。
4、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应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或经教育部批准。研究方向按学科发展需要来制定。
5、招生专业的特殊要求等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6、招生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不得变动。
7、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