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教研〔2017〕1号),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完善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特制定本简章。
一、组织领导
(一)“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须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二)学校各招生单位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申请、考核工作。
(三)学校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申请-考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招生工作方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向考生公布。
二、招生导师
凡列入我校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均可通过“申请-考核制”的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
(一)“学科高峰计划”重点学科内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终身教授,“****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特聘教授,973首席专家,2000年后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获得者(首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理工医各学科项目经费1000万以上、人文社科各学科项目经费60万以上)的负责人,人文社科一级教授,诺贝尔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领军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入选者,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青年计划入选者,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人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全职)。
(三)教学科研三级岗以上(含三级岗)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
三、招生计划
学校各招生单位在学校下达至各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内自主确定。
四、申请条件
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普通招考的报考条件。
(二)全日制本科毕业学校(不含独立学院)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学校和学位授予学校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校和学位授予学校不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的考生,近三年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和论文集)且被CSSCI或SSCI、SCI、EI收录。只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考生、只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近三年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和论文集)且被CSSCI或SSCI、SCI、EI收录。
(四)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
(五)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语言能力,外语水平较高。
五、申请材料
(一)《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申请表》一式7份(见附件)。
(二)个人陈述书。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等。
(三)推荐书。须由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别签字出具。
(四)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在境外获得学历和学位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无认证证书者不准予参加考核。
(五)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本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六)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往届生)或论文摘要(应届生)。
(八)反映自己学术能力的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专利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九)《山东大学报考博士研究生人员政治思想情况审核表》。
考生须在参加考核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的原件。
考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存在伪造、提交虚假材料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相关后果由考生承担。
六、申请时间
2017年10月20日-11月30日,考生向招生导师及学校相关招生单位进行申请,并接受考核。
2017年12月8日前,学校各招生单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拟录取名单及相关材料。
2018年1月中旬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材料后报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录取。
学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确有招生需求的,经学校批准,可在2018年3月接受少量特别优秀考生的考核申请,提交拟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为2018年4月6日前。
七、材料审核
(一)考生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招生导师,招生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招生单位推荐。
(二)各招生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分别给出审核成绩。审核成绩计入录取成绩,具体分值、权重由各招生单位确定。
(三)各招生单位根据审核成绩确定考核人选。原则上考核人选人数不超过本单位申请-考核制招生计划的200% 。审核结果由学校各招生单位或导师通知考生并在各招生单位网站公示。
(四)未通过材料审核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核。
八、考核程序
(一)各招生单位组织考生进行初试,初试方式一般应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招生单位也可根据学科特点,采用面试或实验操作等形式进行考核,每科目考核时间不少于45分钟。初试考核科目须与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所规定的科目一致。初试各科目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录,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二)各招生单位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复试工作小组,根据本学科复试方案对考生进行复试。每位考生的复试时间不少于45分钟,其中,考生陈述15分钟,专家考核不少于30分钟。复试总成绩换算为百分制记录,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加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跨学科加试由各招生单位组织,加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九、考核内容
(一)思想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时对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要重点考查。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专业素质考核
主要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应用性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内容考核,辅助考察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外语水平考核
外语初试的考核内容为公共外语或专业外语,考试语种仅限本专业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语种。考生复试时须进行相同语种的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具体权重比例由各招生单位确定。
十、体检
考生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考生根据报考单位安排进行体检。对不参加体检(包括不参加部分规定项目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十一、录取
(一)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材料审核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总成绩等成绩确定考生录取总成绩,并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
(二)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除我校专任教师和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实验课程的工程实验人员外,录取类别均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对不能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将取消拟录取资格。
十二、工作纪律
(一)各招生单位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校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各项规定,充分尊重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发挥专家组的考核作用,科学选拔,择优录取。要提高服务意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考核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二)申请考核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核录取有关的工作。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须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二)学校各招生单位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申请、考核工作。
(三)学校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申请-考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招生工作方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向考生公布。
二、招生导师
凡列入我校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均可通过“申请-考核制”的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
(一)“学科高峰计划”重点学科内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终身教授,“****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特聘教授,973首席专家,2000年后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获得者(首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理工医各学科项目经费1000万以上、人文社科各学科项目经费60万以上)的负责人,人文社科一级教授,诺贝尔奖获得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领军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入选者,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青年计划入选者,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人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全职)。
(三)教学科研三级岗以上(含三级岗)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
三、招生计划
学校各招生单位在学校下达至各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内自主确定。
四、申请条件
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普通招考的报考条件。
(二)全日制本科毕业学校(不含独立学院)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学校和学位授予学校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校和学位授予学校不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高水平大学的考生,近三年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和论文集)且被CSSCI或SSCI、SCI、EI收录。只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考生、只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近三年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和论文集)且被CSSCI或SSCI、SCI、EI收录。
(四)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
(五)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语言能力,外语水平较高。
五、申请材料
(一)《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申请表》一式7份(见附件)。
(二)个人陈述书。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等。
(三)推荐书。须由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别签字出具。
(四)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在境外获得学历和学位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无认证证书者不准予参加考核。
(五)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本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六)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往届生)或论文摘要(应届生)。
(八)反映自己学术能力的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专利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九)《山东大学报考博士研究生人员政治思想情况审核表》。
考生须在参加考核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的原件。
考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存在伪造、提交虚假材料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相关后果由考生承担。
六、申请时间
2017年10月20日-11月30日,考生向招生导师及学校相关招生单位进行申请,并接受考核。
2017年12月8日前,学校各招生单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拟录取名单及相关材料。
2018年1月中旬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材料后报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录取。
学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确有招生需求的,经学校批准,可在2018年3月接受少量特别优秀考生的考核申请,提交拟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为2018年4月6日前。
七、材料审核
(一)考生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招生导师,招生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招生单位推荐。
(二)各招生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小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分别给出审核成绩。审核成绩计入录取成绩,具体分值、权重由各招生单位确定。
(三)各招生单位根据审核成绩确定考核人选。原则上考核人选人数不超过本单位申请-考核制招生计划的200% 。审核结果由学校各招生单位或导师通知考生并在各招生单位网站公示。
(四)未通过材料审核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核。
八、考核程序
(一)各招生单位组织考生进行初试,初试方式一般应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招生单位也可根据学科特点,采用面试或实验操作等形式进行考核,每科目考核时间不少于45分钟。初试考核科目须与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所规定的科目一致。初试各科目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录,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二)各招生单位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复试工作小组,根据本学科复试方案对考生进行复试。每位考生的复试时间不少于45分钟,其中,考生陈述15分钟,专家考核不少于30分钟。复试总成绩换算为百分制记录,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加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跨学科加试由各招生单位组织,加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九、考核内容
(一)思想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时对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要重点考查。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专业素质考核
主要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应用性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内容考核,辅助考察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外语水平考核
外语初试的考核内容为公共外语或专业外语,考试语种仅限本专业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语种。考生复试时须进行相同语种的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具体权重比例由各招生单位确定。
十、体检
考生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考生根据报考单位安排进行体检。对不参加体检(包括不参加部分规定项目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十一、录取
(一)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材料审核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总成绩等成绩确定考生录取总成绩,并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
(二)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除我校专任教师和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实验课程的工程实验人员外,录取类别均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对不能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将取消拟录取资格。
十二、工作纪律
(一)各招生单位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校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各项规定,充分尊重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发挥专家组的考核作用,科学选拔,择优录取。要提高服务意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考核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二)申请考核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核录取有关的工作。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