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圣平教授以问题为导向,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法条之间存在冲突,缺乏担保的一般规定。高圣平教授以取回请求权与担保价值之间的冲突为例,阐述了功能主义担保物权观念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其次,在担保人的资格限制方面,高圣平教授以《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公司法》第十六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为线索,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果归属、善意判断标准以及合理审查范围进行了剖析。随后,高圣平教授就民法典担保从属性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进行了讨论,并对反担保合同的从属对象、排除独立性约定的效力等问题展开思考。最后,高圣平教授概括表达了自己对民法典上共同担保规则体系的评价与反思。

与谈环节,谢鸿飞教授谈到我国担保制度内在价值体系的“两个冲突”:一是形式担保观与实质担保观、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冲突;二是受英美法影响的担保制度与受德国法影响的大陆法体系之间的冲突。倪受彬教授从商业与金融角度探讨了商业判断规则以及新技术发展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冲击。张平华教授阐释了保证作为担保体系基础性的规范,其功能主义倾向性对民商合一原则带来的影响。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杰出********、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