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为切实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和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复试办法。
一、指导思想
1.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2. 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突出对考生专业素养、实践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 坚持客观评价。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二、基本要求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符合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
2.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学科专业进行复试。
3.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学业表现以及潜在能力素质的考察,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4.实行差额复试,一般按录取专业人数的120%名额进行差额复试。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5.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已经复试过的推荐免试生可不再参加复试。
三、复试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要求,监督招生过程,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招生计划的实施,并按照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全面的复试考核。
四、复试内容及方式
(一)应根据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复试内容,重点考察考生的科研能力及创新意识。
设定以下主要参考指标:
(1) 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学习成绩、获奖情况等)
(2) 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等
(3) 综合知识应用能力
(4) 外语能力(听力、口语)
(5) 语言表达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
(6)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要突出对考生专业知识的应用和实践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二)复试方式
复试包括笔试与面试。
1.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
笔试考核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复试前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公布相关信息。
2.面试
面试由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具体要求:
(1)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含外语测试);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3)每个复试小组还应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4)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五、复试时间及资格审查
(一) 复试时间
复试具体时间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学校研究生招生网或各学院网上公布复试时间及安排。
被列入复试名单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和面试,逾期不到者取消复试资格。
(二) 资格审查
考生参加复试应准备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往届考生须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考生提供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获英语四、六级证书者请携带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复印件;
4、每位考生须提供体格检查表;
5、加盖有公章的大学成绩单(学校教务部门或档案保管单位的公章均可);
6、同等学力考生按照我校招生简章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能证明自己特长和能力的材料;
8、未通过网上学籍学历验证的考生须提交通过学信网在线验证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籍学历验证报告,国外学历考生必须出具教留服的认证证明;凡不按要求提交验证证明、隐瞒学籍学历校验信息或提交虚假验证证明造成不能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六、录取成绩计算及排名
(一)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满分100分,其中笔试成绩为40分,面试为60分。申请调整笔试和面试比例的学院,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按调整后的比例计算。
2.复试时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表》,并附有详细明确的复试情况记录,复试内容附后,并由复试小组成员写出评语并签字,根据复试综合情况由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签署录取意见并报研究生院。
3.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均确定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录取成绩加权计算
各学院录取成绩加权计算公式(管理类联考除外):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5)×55%+复试成绩×45%
管理类联考录取成绩加权计算公式: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3)×55%+复试成绩×45%
(三)录取排名
以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的原则,分别对第一志愿和调剂考生的录取成绩进行排序(由高分到低分),并以此确定录取名单。
七、咨询及举报电话
研招办咨询电话:021-55272521
监督及举报电话:021-55270716、021-55272521
监督及举报信箱:jw@usst.edu.cn 、yzb@usst.edu.cn
八、其他
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