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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戏剧学院 /2014-05-21

 同学们:

 

     为了鼓励大家学习的积极性,今年继续推进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本次奖学金评定的参评对象不包括13级博士和超过规定学制延期毕业博士生。
     请大家参照《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例(试行)》,自行下载《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表》。于12月5日下午五点前提交电子申请表格至奖学金评定特设邮箱 sxjxj111@126.com。同时将你的纸质版申请表连同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研究生部209,并请将所有申报的成果及奖项等上传到学生教学管理系统以备研究生部审核方能参与评选。
    注:本次评选是针对2012-2013学年的,所有获奖材料和发表论文情况需在这个期间内,即2012年9月—2013年7月,且必须署名“上海戏剧学院博士”身份。
    我们过期不候。(注:普通奖学金不用申请,按照国家发放标准予以发放。本次评选只针对优秀奖学金申请)
   
                                                                                 研究生部
                                                                                2013.11.29
附:
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例(试行)
 
为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学习、刻苦钻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市属高校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一、      设奖类别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包括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两大类。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可兼得。
二、      参评对象
普通奖学金: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延期毕业生除外)。
优秀奖学金: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延期毕业生除外)。
三、      评定条件
普通奖学金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秀;
(四)热爱集体,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各类研究生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优秀奖学金条件:
否决条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评选)
(一)凡受到学校各类处分及通报批评者,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有其它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无故不请假离校一周以上者。
(三)本人所选全部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在学校组织的各类党建考核中不及格的研究生党员。
(五)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累计三次以上者。
优秀奖学金评定测算方法
优秀奖学金学生得分=学术科研能力得分+学习成绩得分+附加分
(一)学术科研能力得分办法 (提供论文代表作,其中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原则上篇幅在5000字以上)
课题、学术理论论文类别
奖励标准(分值待定)
核心期刊(Ⅰ类)
(参照南大)
独著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核心期刊(Ⅱ类)
(参照北大和南大扩展版)
独著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非核心期刊
独著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国家级课题
作为负责人立项且完成
 
作为负责人立项
 
省市级课题
作为负责人立项且完成
 
作为负责人立项
 
说明:承担课题的认定以提交相关官方书面证明材料为据。
 
 
(二)学习成绩得分办法
学习成绩得分 = 10 * (所修研究生部开设课程的平均分) / 100  
 
(三)附加分

附加项目类别
           奖励标准(分值待定)
担任研究生三助工作加分
担任研究生助教、助管、助研等职务
 

 
四、     评定比例和奖额
优秀奖学金:一等奖2个,6000元/年;二等奖4个,3000元/年;三等奖8个,1000元/年。
五、     评定程序
1、优秀奖学金评定采用申报制,由博士研究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学校的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区下载《上海戏剧学院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
2、导师意见。填写申请表后必须得到导师的签名同意。
3、提交研究生办公室。由奖学金表彰评审小组审核材料,综合打分。
4、名单公示。
5、上报学校审批。
六、     其他
普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发放。如有学籍异动,按下列规定处理:
1、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延迟毕业者,自学籍异动开始的当月开始停发奖学金。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后,自恢复学籍的当月开始发放至正常毕业。
2、提前毕业、退学或开除学籍者,自学籍异动开始的当月开始停发奖学金。
七、      本办法由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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