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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招收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 /2013-01-12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具有外国国籍的公民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
(二)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颁布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的规定;
(四)汉语水平考试(HSK)已达到六级标准(医科生和英语授课班考生除外);
(五)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应具有与我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学历;
(六)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应具有与我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学历;
(七)申请英语授课的研究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
第三条 申请办法
(一)政府计划内的来华留学研究生
我国驻外使领馆向所在国主管派遣部门提供我国的接受计划后,由该派遣部门根据我国政府计划和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资格要求,择优选拔。
已在华的符合来华留学研究生资格的申请者,应首先与本国政府驻华使领馆联系,再持其使领馆出具的同意报考的函件到学校办理申请手续,医学类应届毕业生须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申请人经其驻华使馆确认纳入政府奖学金计划,并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方可享受我国政府的奖学金。
(二)政府计划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
根据校际或两国其它部门间的交流计划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者,按校际或其它部门间达成的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在国外或已在华的符合来华留学研究生资格的个人,申请自费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应直接向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医学类向学校医学院留学生教育中心)提出申请。除满足本规定所述有关条件外,还需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在华事务、经费担保证明,并应有在华常驻机构的指定委托人签署。
第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外籍公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三) 经公证后的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阶段的学历证明、所学课程及成绩表(复印件);
(四)2名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的推荐信(原件)。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均须为中、英文对照件或附有中、英文译文。所有申请材料不予退还本人。
第五条 申请时间
(一) 政府计划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必须于入学当年的4月30日前由承担招生工作的有关派遣国驻华大使馆或中国驻派遣国大使馆直接送抵或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逾期不再受理。
(二) 政府计划外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必须于入学当年的5月31日以前送抵或寄至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医学类寄至学校医学院留学生教育中心)。
第六条 录取工作
学校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考评,择优录取。
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医学类由医学院留学生教育中心发出)向拟录取申请者统一寄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
第七条 入学
录取的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须持来华学习签证和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新生将接受学校组织的全面复查(含健康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来校报到者,须由个人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达两周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医学类的一般为3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3-5年。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由所在学科负责制定,经所属学院(系、所、研究院)审批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审定。
第九条 学位论文
在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的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入学后用汉语授课,其学位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均用汉语;
非我国大学本科毕业且参加英语授课的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其学位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可用英语,但须附中文摘要(详写)。
第十条 学位授予
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通过硕士(或博士)课程学习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后,凡达到学校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者,可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未达到硕士(或博士)学位要求者,一律作进修生结业处理。
对攻读博士学位者,如果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要求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培养经费
(一)研究生培养费用(除医学类外)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收取,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也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分配(医学类的由学校医学院负责收取研究生培养费用和分配培养业务费)。
(二)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报考前,须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医学类的由医学院留学生教育中心)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培养费用及经费的来源情况。
(三)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可参照学校关于国内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四)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每一学年应缴付的各项费用可一次付清,也可分两期缴付,在每学期开学前各缴费50%。培养经费与我国政府奖学金业务费的分配原则相同。
第十二条 其它
外籍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录取审核、培养、学位授予由学校研究生院及各院(系)负责。其余管理协调工作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医学类的由学校医学院留学生教育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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