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定向培养研究生(简称定向生)是指用人单位不必向学校缴纳培养费,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单位工作的研究生。
第二条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是指学校受委托单位的委托,由委托单位向学校缴纳培养费,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培单位工作的研究生。
第三条定向生的服务范围包括: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
第四条定向生在学习期间由定向单位负责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五条定向生在录取时必须由定向单位、培养单位、定向生本人三方签订合同,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第六条委培生在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委培单位负责支付。
第七条参照国家2000年计划拨款标准,委培生收费标准(不包括住宿费)暂定为:博士生12000元/人·年硕士生10000元/人·年随着国家的拨款增减将会有所调整,以当年的公布为准。委托培养费原则上由委培单位一次付清。
第八条委培生在录取时必须由委托单位、培养单位、委培生本人三方签订合同,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培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