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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级研究生报到程序及入学安排等

上海师范大学 /2009-10-09

2009 级研究生报到程序

一、 验证:录取通知;本科毕业证书(硕士生)、硕士学位证书(博士生)。

交有关材料:照片 3 张(背面写上姓名、学号);工资关系转移证(参加过工作的人员);《学生基本情况表》。上述材料装入信封,信封上写上姓名和学号。

.领取体检表、研究生手册、校历、入学安排。

.交户口迁移证(上海户籍考生不交),需交 2 张照片。

.领取“校园一卡通”。(没有在“学思卡”上扣款的,交预存款 100 元)

.交保险费。(三年制研究生 210 元,二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140 元)。

自愿,不投保的在“申明”上登记。

.在公布的名单上查出所住的宿舍。(9月10日后研究生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

.领取“住宿费发票”。(没有在“学思卡”上扣款的,交住宿费)

.到学院(中心)接待处报到登记。 党、团组织关系证明交到学院(中心)

九. 凭“住宿费发票”到宿舍楼领取宿舍钥匙。

. 下午 4 点 30 分以前 ,凭火车托运单领取行李 。

领取地点:西部西九宿舍楼(博思楼,位于生乐餐厅北面)地下室。

研究生处

2009 级研究生入学安排

日期

时间

地点

内容

组织单位

9 月 16 日

8:00—16:00

东部礼堂

报到

研究生处

9 月 17 日

上午 9:00 — 10:00

西部球类馆

开学典礼

研究生处

上午 10:00 — 11:00

西部球类馆

入学教育

研究生处

下午 1:30

各学院

入学教育

各学院

9 月 18 日

上午 8:00 — 10:30 (文科)

校医院

体检

校医院

下午 1:00 — 2:30 (理科)

9 月 19~20 日

上午 9:00 —下午 5:00

(中午不停,文科 19 日、理科 20 日)

信息化办公室

(西七宿舍底楼)

拍数码照片

信息化办公室

1 .参加开学典礼时,请提前 15 分钟入场;为了保护球类馆的地板,请 不要穿带铁钉的鞋

2. 体检对象为全体新生(包括本校教工,不包括通过 10 月份联考入学的高校教师);体检前填好体检表和化验单的相关内容,体检表上贴好照片;体检前用餐要求清淡;体检时 带上 报到时领取的“ 临时信息卡 ”, 不要戴隐形眼镜。

3. 拍数码照片时, 带上 报到时领取的“ 临时信息卡 ”;穿有领子、与兰色背景有反差的衣服。

4. 本学期未安排公共英语课的同学可选修英语口语,请于 9 月 17 日 9 月 24 日 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之学生选课管理进行选修,选修的具体要求及程序见研究生处网页。

5. 9 月 21 日 开始上课。公共课请参看研究生处网站( yjsc.shnu.edu.cn )的“培养与学籍”栏目,专业课见各学院安排。

6. 请 校对 信息系统中的身份证号,若有误请务必于 9 月 30 日前 携身份证到研究生处修正。

2009 年我校研究生参加 大学生团体保险 的通知

各位新生:

学校组织在校学生自愿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大学生团体保险,具体请看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高校学生“学程无忧”计划。

研究生在校期间,一旦遭受意外事故致伤亡,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如因病住院(需在学校指定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和奉贤区中心医院)治疗的,在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之后的自费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费为每年每生 70 元。自愿投保的研究生,请在入学报到时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的保费,三年制研究生共缴费 210 元,专业学位研究生共缴费 140 元。

特此通知。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09 年 9 月

投保对象:已参加上海市大学生基本医疗的在册学生

高校学生“学程无虑”保险计划

险 种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DX1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疾病或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

20,000 元 / 年

10 元

624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100,000 元 / 年

100,000 元 / 年

住院 35 元

门诊大病 5 元

656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 80 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 100 元,累计补贴 180 天 / 年

9 , 000 元 / 年

20 元

保险责任介绍

一、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1 、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 90 日规定的限制。

2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残疾金赔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4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约定的保

险金额时,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二、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在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期间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普通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在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付的、符合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和材料费),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由学校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部分(即被保险人自负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 50% 比例赔偿。累计给付金额以 1 万元为限。

2 、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由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部分(即医疗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即一次住院,自负、自费医疗费用≤ 3 万元的部分按 50% 给付,超过 3 万元的部分按 90% 给付。床位费赔偿金额以每天 100 元为限。

3 、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由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的不属于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即医疗保障范围外被保险险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即一次结算(到保险公司结算)累计自费医疗费用≤ 3 万元的部分按 50% 给付,超过 3 万元的部分按 90%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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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