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与单位脱离关系,关系均转来我校,请将档案及函调表按照调档通知上的要求寄送到我校相关学院分党委。
若不与单位脱离关系,则档案不调来我校,但函调表仍应按照调档通知上的要求寄送到我校相关学院分党委。
请在附件下载相应类型的《定向协议书》,并按其中的要求,填写一式4份或5份,经本人、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本人、定向单位、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在7月9日前寄到我办(上海市桂林路100号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邮编:200234)。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上述要求将材料寄到我校,则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我校将更换他人。
为保证顺利接收,合同请通过邮政EMS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