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在评定奖学金和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在毕业研究生中评选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实施办法如下: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对象及比例
优秀毕业研究生从该年度中国籍毕业研究生中(不包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评选,比例约占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3%。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执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正确对待国家需要和毕业就业工作。
(二)研究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至少曾获得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研究生”称号。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四)在校期间未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任何一种处分。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是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经研究生部、学校及市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归档。
(三)根据各项有关政策及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毕业就业时优先供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四、评选程序及其他要求
(一)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初进行。
(二)评比动员:由研究生部向全体毕业研究生公布关于优秀毕业研究生名额和评选条件,提出评比要求。
(三)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研究生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汇总初选:由研究生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汇总申请人名单及材料,并报研究生部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拟定进入班级推选环节候选人名单,并公示(至少三天)。
(五)班级推选:各班根据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推选出进入答辩环节的候选人。
(六)候选人答辩:研究生部评审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进行现场答辩,根据答辩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
(七)公布初选名单:研究生部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同学综合情况进行审核后,预公布名单(至少三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八)学校评审:获奖候选人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由研究生部评审委员会进行统一评审后报学校审批。
(九)上报市教委审批。
(十)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研究生,由市教委发给证书;审批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十一)毕业前夕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如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不通过或就业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者,取消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追回已发获奖证书。
五、本办法于2012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