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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2014年版)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4-12-03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由经办银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一)借款学生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研究生部初步审核;

 

(三)贷款银行审核;

 

(四)贷款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 研究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合同》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如发生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或签订还款合同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如自费出国留学,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还款协议由银行审核签章后,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交研究生部留存。

 

第七条 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情况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视为违约:

 

(一)公派出国无故不按时返校且未还清贷款本息;

 

(二)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的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

 

(三)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条 如借款研究生违约,学校将在校内予以通报,或通过校园网公布相关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研究生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工作,职责如下:

 

(一)        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办理工作,做好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工作;

 

(二) 将贷款研究生信息报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强化对贷款研究生的贷后管理,加强诚信教育;

 

(四)        借款研究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及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 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还款计划的制订、还款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 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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