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学科建设是学校内涵发展的核心内容,体现我校为上海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支撑的办学理念和办学定位。学科的建设成果应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体现在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以及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中。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2012年学科建设规划》,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学科类别
第一条学科门类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学科门类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法学四大学科。
第二条学科层次
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学校学科建设按二级学科分为重点建设学科和一般建设学科两类。重点建设学科设四个层次:重点建设学科(I)指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II)指上海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III)指上海市教委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IV)指校级重点学科。凡《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学科)2008-2012》二/2.1规定的学科边界内,不属于重点建设学科范围的学科均为一般建设学科。
第二章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
第三条研究基地
研究基地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平台。研究基地应围绕国家和上海市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活动。
学校的研究基地分为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市级重点研究基地和校级研究基地三类。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是指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称号的研究基地;市级重点研究基地是指获得“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称号的研究基地;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是指学校在重点建设学科内设立的研究基地。
第四条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是各级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运作平台。
学校科研机构分常设性科研机构和非常设性科研机构两类。常设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或由学校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设立的、有固定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的科研机构;非常设性科研机构是指经学校批准,由部门设立、无固定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的科研机构。
第三章学位点与研究生培养
第五条学位点建设
学校根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制定学位点建设规划。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制定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需申报学位点的学科应制定学位点申报方案,并争取作为学科建设水平标志的各级学位点的成功申报。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
(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获得和取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研究生导师一般由学术研究能力较强的、受聘教授和副教授A岗和B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担任。
(二)学校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研究生导师在享有学校规定的权利和待遇的同时,应履行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
(一)培养方案
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的责任人。专业培养方案必须经各学科所在二级教学部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培养计划
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三)教学方案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负责制定教学方案。
学校注重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的质量是决定研究生能否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科管理
第八条管理模式
学科建设实行校、院、学科带头人三级管理模式。学校的管理职责为制定并保证、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二级教学部门的管理职责为按学科建设规划的要求,保证并监督学校下达的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学科带头人的管理职责为带领学科建设团队和学术科研团队,按学科建设项目的责任要求,保证学科建设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通过年度考核、中期评估、终期验收等方式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过程控制,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经费投入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协调各教学和行政管理部门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科建设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二级教学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校科研和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三月和九月召开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为:
(一)审定本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审议学校学科学位点设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审议学校各部门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四)评议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的任职资格;
(五)评定校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六)评定各学科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水平;
(七)其它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审议、评定和评议的事项。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承担的学科建设职责
各二级教学部门和科研机构负责人的学科建设职责为:
(一)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按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学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和推进本部门各学科的建设;
(二)参加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
(三)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负责本部门学科建设工作岗位的设置和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推荐,组织协调本部门各学科建设团队和科研项目组成员的配备及专项建设经费的有效使用;
(四)指导并组织协调本部门学科建设项目、学科研究方向、科研项目和学位点的申报,制定学科建设项目方案、科研项目方案、学位点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督促本部门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学科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各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各类适用本部门的实施细则,采取能推进本部门学科建设的各类措施。
第十一条日常行政管理
学科建设和研究基地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校科研处负责。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校研究生部负责。
各二级教学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学科、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落实对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二级教学部门应确定一名兼职人员担任学科秘书,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和评估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项目立项
学科建设项目立项以《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2012年学科建设规划》为基本依据。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分为校级学科建设项目立项、上海市教委级学科建设项目库立项、上海市教委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上海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以及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学科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学科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校级学科建设项目立项须填写《学科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项目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必要性;项目建设与该领域本市学科发展状况;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经费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
校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需由学科带头人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报学科所在二级教学部门学术委员会初审,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复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二级教学部门学术委员会初审意见和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复审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校级以上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按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实施
学科带头人在学科所在二级教学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推进和监督本学科范围内各学科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落实。各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项目评估
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上海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上海市教委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其他学科建设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参照上海市教委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规定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第六章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建设团队
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
学校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2012年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学科)》规定的学科边界设学科带头人岗位。原则上已经取得硕士学位点的学科设学科带头人岗位,规划建设硕士学位点的学科设临时学科带头人岗位。
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岗位按以下学科建设标准设置:
(一)学科带头人岗位设置的学科建设标准
1.学科带头人岗位设置的学科建设标准为:
(1)已经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2)有一名以上符合带头人资格条件的学科带头人人选;
(3)有一项以上教委级学科建设项目,或有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2.临时学科带头人岗位设置的学科建设标准为:
(1)规划申报本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2)有一名以上符合临时学科带头人资格条件的临时学科带头人人选;
(3)有一项校级学科建设项目,或有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3.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岗位设置程序为:
(1)由学科所在的二级教学部门根据本款规定的设置标准向校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岗位设置的申请;
(2)由学科所在的二级教学部门提交的岗位设置申请经校人事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分管校长审核,由分管校长决定是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应向校内外、国内外公开招聘并实行聘任制。
1.学科带头人的资格条件为:
(1)能够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学术水平较高,作为项目负责人曾经完成或正在承担市教委级学科建设项目;
(2)受聘A岗正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一定的学科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协调能力。
2.临时学科带头人的资格条件为:
(1)能够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学术水平较高,作为项目负责人曾经完成或正在承担校级学科建设;
(2)受聘A岗副教授或B岗正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具有一定的学科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协调能力。
(三)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职责是:
(1)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制定学科建设方案,确定学科研究方向,并负责组建学科科研团队;
(2)完成学科建设目标,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研究基地建设;
(3)负责制定本学科学位点的申报和建设方案、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学位课和专业课的建设方案;
(4)有条件的学科,组织编写高水平教材;
(5)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四)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是:
(1)由学科所在二级教学部门按经学校批准的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岗位数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向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的推荐人选;
(2)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对部门提出的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审议后,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建议人选;
(3)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临时学科带头人的晋升
1.临时学科带头人晋升为学科带头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科所在二级教学部门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岗位设置标准,(2)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学科带头人任职资格标准;
2.临时学科带头人晋升为学科带头人的申请及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3.由校人事处发文确认为学科带头人的原临时学科带头人,于发文的次月起享受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六)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考核
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职责、考核及津贴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师管理办法》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科带头人岗位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团队
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学科建设团队的负责人。
学科建设团队由该学科的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组成。
学科带头人同时也可以是学科建设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七章学科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建设经费来源及使用
(一)建设经费来源
国家级、上海市级和上海市教委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来源为各渠道下拨的建设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来源为校级预算。校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来源为校级预算。
国家级、省部级和市教委级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为各渠道下拨的科研专项经费,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为校级预算。
(二)岗位工作津贴和项目津贴
学科带头人和临时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建设岗位工作津贴由校级预算统一发放。
学科建设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建设项目团队成员的项目津贴按项目经费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发放。
(三)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配套和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1.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配套
凡以我校教师、科研人员为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上海市教委级学科建设项目,学校予以经费配套。经费配套标准和配套经费使用科目如表所示: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配套标准和配套经费使用科目
学科建设项目
|
配套标准
|
科目比例(%)
|
|||
培养
|
设备购置
|
业务费
|
津贴
|
||
国家级
|
100%
|
20
|
20
|
20
|
40
|
省部级
|
60%
|
20
|
20
|
20
|
40
|
教委级
|
50%
|
20
|
20
|
20
|
40
|
校级
|
15万/年
|
20
|
20
|
20
|
40
|
注: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目标为教委级重点学科。
2.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凡我校教师、科研人员或非常设性科研机构以“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为立项单位且为第一负责人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校以发放项目组成员项目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项目经费资助。经费资助标准和资助经费使用科目如表所示: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和资助经费使用科目
科研项目
|
资助标准
|
科目比例(%)
|
|||
培养
|
设备购置
|
业务费
|
津贴
|
||
国家级
|
100%
|
--
|
--
|
--
|
100
|
省部级
|
60%
|
--
|
--
|
--
|
100
|
国家级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单列学科项目。
省部级项目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中央其他部门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专门项目,上海市自然科学类、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上海市委、市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按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认定。
以上各级科研项目须有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和项目编号。
(四)获奖科研成果和优秀学术论文奖励
凡我校教师、科研人员或非常设性科研机构以“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负责人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学校以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方式给予奖励。
凡我校教师、科研人员或非常设性科研机构以“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校按论文发表的学术期刊类别,以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方式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及奖励的管理程序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建设经费管理
学科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书规定的科目和金额,以及国家、上海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的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
校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