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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05-01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忠义。
2、具有团结协作、勤奋敬业、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素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研究方法,熟悉本学科领域进展,形成较宽广的知识结构,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掌握一门外国语。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其他工作的潜能。
3、身心健康。
二、专业设置
培养硕士生学科、专业的设置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最近一次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纲领及规范,各培养单位在设置培养方案时要正确把握《专业目录》的内涵,力图优化学科结构、突出学科特色、提高培养质量、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
有一级学科授予权的,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订;无一级学科授予权的,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制订。各专业下不分设研究方向。
三、培养方式
实行导师负责制或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导师(组)负责指导研究生制订和调整个人培养计划,指导业务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科学研究与课程学习相结合的方式。
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上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方面优势,采取与相关科研单位、高校联合培养以及国际间合作交流的方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四、学制、学习年限和毕业
攻读硕士学位的学制一般为3 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且只能延期一次。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一般需要1.5学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基础课程一般在上海海洋大学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在联合培养单位进行。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和实践、文献综述、学术活动等三大必修环节,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后方可毕业;符合毕业条件并取得授予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科研成果等条件者可申请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获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程序按《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五、课程体系
硕士生课程分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研究生基础前沿课程、选修课、补修课五类。
课程管理采用学分制形式,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学分,每学分对应16学时,语言类课程和实验课、讨论课及其他形式的课程可适当调整学时学分换算办法。
课程应加强实验及社会调查环节,注重传授学习和研究方法,提高研究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研究生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参与为主的教学方法,建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
1、公共学位课(8学分)
第一外国语 4学分)
科技外语(1学分)
政治(3学分):自然辩证法(理工农类专业)、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人文社科类专业)、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硕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实行分级教学,具体参见《上海海洋大学非英语专业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教学管理规定》,科技外语按专业进行教学。
2、专业学位课(8学分)
其中2-3门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须含一门大型基础实验课程(理工农类学科),其余课程按专业设置。非外语类专业学位课中应至少有一门用双语讲授。
3、研究生基础前沿课程(4学分)
研究生基础前沿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该领域国内外优秀学者。硕士研究生可以跨模块选择,但至少要修一门本学科模块的课程。
4、选修课(4学分)
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研究生须至少选修一门本专业的选修课。
5、补修课
跨专业考取或以同等学力资格考取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2-3门本学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没有补修成绩或补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论文答辩。补修课程学分另计,但不能顶替其他各类课程规定的学分。成绩记入成绩单,并注明“本科课程”。
各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有更高要求的,按培养方案执行。
六、考试与考查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考查以撰写论文或报告为主。学位课程考核要求采用考试方式,其中公共学位课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外语课程考试可以部分结合口试),选修课程及其他环节的考核形式不限。
考试成绩一般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查成绩可按优、良、中、及格及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五级分制和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 85.0≤优≤100.0,75.0≤良<85.0, 65.0≤中<75.0, 60.0≤及格<65.0, 不及格<60.0,在需要从五级分制转换为百分制时按照优计为90分、良计为80分、中计为70分、及格计为60分、不及格计为40分进行折算。课程考核成绩为60分及以上或及格及以上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研究生要免修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已学习过该课程或可以免修该课程的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部核准备案后,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统一考核,以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申请免修第一外语(英语)者须达到相应要求。
研究生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有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须重修或1门学位课程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合格者,经学校核准后,予以退学。
七、计学分的必修环节
硕士研究生除须修满课程学分之外,还须获得必修环节学分。硕士研究生必修环节包括实践、文献综述和学术活动三大环节,各计2学分,共6学分。
1、 实践(2学分)
加强实践环节训练,是提高硕士研究生适应能力的重要手段。硕士生实践形式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总工作量为100学时或15个工作日,实践成绩由各部分成绩综合评定,按优、良、中、及格及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管理的规定》。
2、文献综述(2学分)
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之前,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研究的方向,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工作,阅读相关领域国内外文献,写出文献综述,并进行公开报告。
文献综述旨在训练硕士研究生获取、识别、理解、分析信息的能力,文献综述报告应反映国际和国内本领域的研究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和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积极探讨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报告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硕士研究生要求阅读与本研究领域有关的文献不少于30篇,其中外文文献10篇左右。文献综述不少于5000中文字。文献综述按优、良、中、及格及不及格五级评分,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文献综述管理实施办法》。
3、学术活动(2学分)
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专家学术讲座、学术研讨活动等。
硕士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3次,参加专家学术讲座或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5次,至少在校级(或院级)组织的“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上或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上作1次学术报告或墙报或论文(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导师为首的第二作者)被收录会议论文集。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实行考核制度。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八、其他必经环节
1、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入学三个月之内,导师(组)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硕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一式四份),对所学课程、必修环节的形式、内容要求、时间、文献阅读书目及学位论文的研究计划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在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硕士生或其导师若要求修改培养计划,须向学院分管院长提出申请,获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2、外语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通过硕士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
3、开题报告
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文献综述后,真正进入学位论文工作之前,必须撰写开题书面报告,经导师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公开报告。
硕士研究生在第三学期的10-12月份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由学院统筹安排,由学院组织研究生导师组成专家评议组对硕士生的论文开题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硕士生应根据评议意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后,交学院及研究生部各一份。
同一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硕士生应集中报告,以利于研究生和导师听取各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利于研究生间的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利于学科的发展。
通过开题报告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未通过者,应根据评议组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应终止培养,按退学处理。
4、中期考核
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四学期的4月份,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个人培养计划,对硕士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实践能力、身心状况等方面应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未通过中期考核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应终止其学业。具体要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5、学位论文
鼓励由研究生自己拟出论文题目,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科研设计。硕士生在开始论文工作前,必须进行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之间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硕士研究生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研究的时间应在1年半左右。学位论文研究的整个工作都要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求详细、规范和完整(参见《上海海洋大学学位论文实验记录暂行规定》)。
硕士学位论文须经过专家评阅和公开的答辩,硕士生须在论文答辩前1个月提交论文并进行预答辩,并要接受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的论文抽检评议。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的选聘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广泛性,注意吸收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参加答辩。关于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办法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进行。
九、对申请硕士学位者的科研成果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硕士学位科研成果要求。
十、培养方案的修订
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部,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须提前一学期报批。
培养方案的修订应根据社会的需要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及时吸纳新兴学科的知识及现代科技成果,真正体现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同时保持原有优势和特色。培养方案的修订还应严守层次分明原则,体现分类指导作用,使研究生的培养在满足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同时,能对课程选择、科研实践及学位论文选题等进行因人而异的安排,从而为研究生个性发展和自主学习留下足够的空间。
十一、本细则自2010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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