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2017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超过12(含)万,均需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自行申报。现就个人年度所得超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统一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通过微信、下载手机APP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2.如教职工在2017年度中存在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请自行在申报页面填列并缴纳税款。
3.操作说明:请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https://gr.tax.sh.gov.cn/portals/web/login)或手机关注“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通过后,税务机关在软件中会自动显示全年在上海税务机关已申报过的2017年全年工薪数据,供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按提示操作即可。
4.其他申报方式请参考财务处微信公众号历史消息。
![](http://www.sdju.edu.cn/_upload/article/images/ce/d7/cfc66d284dc78e80a3b1b6dbc8e7/5116d506-090b-4710-9a98-a78118995055.png)
联系人:财务处顾洁38223005
人力资源处娄萍38223006
财务处、人力资源处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