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制订)
博士研究生培养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其培养质量不仅作为衡量学校学术与科研水平的尺度,同时也反映出学校对高级创造性人才培养机制的健全情况和学术氛围的优劣。为了进一步发展我院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我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对博士生的培养方案做如下修订。
一、培养目标
培养博士生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知识,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和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至少精通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应用该语种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具有独立从事高水平音乐研究和创作的能力,能在音乐研究和创作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培养年限
1、学制为3年,但培养年限实行国际通用的弹性制,一般为3-6年;
2、博士生在3年以内修满全部学位课程学分,通过中期考核,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学位作品构思报告者,获得“上海音乐学院博士候选人”资格;
3、博士生可在3-6年内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作品,并向研究生部提出论文答辩或作品评审(作品评审一般要求用音乐会形式,如条件不允许,也可只提供总谱);
4、定向委培或自筹经费博士生按规定全额交纳3年的学费;
5、所有博士生从第4年起,每学期交纳人民币1000元作为学籍管理费;
6、有关博士生学位课程学分、外语达标、中期考核、论文开题报告及作品设计报告、论文答辩及作品评审等事宜的具体要求及因种种原因而发生的费用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7、从第4年起,学校不再提供所有博士生一切有关学生的生活补贴及住宿安排等。一切由学生自理。
三、培养方案
1、文献阅读:各方向博士研究生须在就读期间,完成至少10篇(部)本研究领域的外文文献资料、30篇(部)本研究领域和相关领域的中文文献的阅读,并撰写读书札记,接受导师、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或研究生部的抽查;
2、学术论文:音乐学各方向和作曲理论各方向博士研究生,须在就读期间完成并发表至少两篇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每篇论文不少于8000字,其中一篇须在全国一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作曲理论各方向博士研究生也可以提供一部不少于10分钟的管弦乐,或相当于管弦乐规模的任何编制的作品来替代该两篇学术论文;
3、实验室工作:作曲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就读期间进入本院电子音乐实验室学习、研究至少一个学期,并创作一部纯电子音乐或电子媒介加常规乐器的作品一部;
4、学术报告:各方向博士研究生须在就读期间,公开举办至少2场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每场时间约为60分钟;
5、课程学习:完成《博士研究生教学方案》上规定的各类学位课程学分并通过外语达标要求。
6、外语达标:通过本院三级学位英语考试(程度相当国家英语六级);其它语种参照此达标要求通过相应的国家或本院的考试。
7、教学方案:
中国音乐史论各方向博士研究生教学方案(共67-70学分)
(含:中国古代音乐史、中国近现代音乐史、
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乐律学等方向)
共同课 (共16-19学分)
政治 6学分 [3学分/学期×2]
英语 6-9学分 [3学分/学期×2或3]
第二外国语 4学分[2学分/学期×2]
主课和学位论文指导 24学分[4学分/学期×6]
专业必修课(共21学分)
中国音乐文献研读 3学分(1学期)
中国音乐史论 3学分(1学期)
乐律学 3学分(1学期)
中国音乐美学思想史 3学分(1学期)
音乐形态分析及方法研究 3学分(1学期)
中国音乐专题研究 3学分(1学期)
学科专题研讨 3学分(1学期)
选修课(共6学分)
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音乐类课程 2学分(1学期)
没有在本院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须再补修板块1(文献类)的《音乐文献与研究方法》课程。
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80分(含)以上者,免修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60-79分者,须学习一年,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入学成绩在50-59分者,须学习一年半,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
外国音乐史论各方向博士研究生教学方案(共67-70学分)
(含:西方音乐史、外国作曲家与作品研究等方向)
共同课 (共16-19学分)
政治 6学分 [3学分/学期×2]
英语 6-9学分 [3学分/学期×2或3]
第二外国语 4学分[2学分/学期×2]
主课和学位论文指导 24学分[4学分/学期×6]
专业必修课(共21学分)
外国音乐文献研读 3学分(1学期)
西方音乐史论 3学分(1学期)
东方音乐史论 3学分(1学期)
西方音乐美学思想史 3学分(1学期)
音乐形态分析及方法研究 3学分(1学期)
东西方音乐专题研究 3学分(1学期)
学科专题研讨 3学分(1学期)
选修课(共6学分)
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音乐类课程 2学分(1学期)
没有在本院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须再补修板块1(文献类)的《音乐文献与研究方法》课程。
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80分(含)以上者,免修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60-79分者,须学习一年,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入学成绩在50-59分者,须学习一年半,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
系统音乐学各方向博士研究生教学方案(共67-70学分)
(含:音乐美学、音乐人类学等方向)
共同课 (共16-19学分)
政治 6学分 [3学分/学期×2]
英语 6-9学分 [3学分/学期×2或3]
第二外国语 4学分[2学分/学期×2]
主课和学位论文指导 24学分[4学分/学期×6]
专业必修课(共21学分)
相关音乐文献研读 3学分(1学期)
相关音乐史论 3学分(1学期)
音乐人类学 3学分(1学期)
音乐美学 3学分(1学期)
音乐形态及分析方法研究 3学分(1学期)
音乐美学与音乐人类学专题研究 3学分(1学期)
学科专题研讨 3学分(1学期)
选修课(共6学分)
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音乐类课程 2学分(1学期)
没有在本院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须再补修板块1(文献类)的《音乐文献与研究方法》课程。
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80分(含)以上者,免修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60-79分者,须学习一年,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入学成绩在50-59分者,须学习一年半,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
作曲理论各方向博士研究生教学方案(共67-70学分)
(含:高级管弦乐法理论、管弦乐法史论研究、复调发展史论研究、
高级复调理论、音乐分析、音乐分析-音乐构造学研究、作曲技术理论等方向)
共同课 (共16-19学分)
政治 6学分 [3学分/学期×2]
英语 6-9学分 [3学分/学期×2或3]
第二外国语 4学分[2学分/学期×2]
主课和学位作品创作或学位论文指导 24学分[4学分/学期×6]
专业必修课 (共21学分)
外文音乐文献研读 3学分(1学期)
中国音乐史论 3学分(1学期)
西方音乐史论 3学分(1学期)
音乐美学 3学分(1学期)
音乐形态分析及方法研究 3学分(1学期)
作曲技法研究 3学分(1学期)
学科专题研讨 3学分(1学期)
选修课 (共6学分)
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音乐类课程 2学分(1学期)
没有在本院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须再补修板块1(文献类)的《音乐文献与研究方法》课程。
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80分(含)以上者,免修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60-79分者,须学习一年,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入学成绩在50-59分者,须学习一年半,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
作曲博士研究生教学方案(共67-70学分)
共同课 (共16-19学分)
政治 6学分 [3学分/学期×2]
英语 6-9学分 [3学分/学期×2或3]
第二外国语 4学分[2学分/学期×2]
主课和学位作品创作或学位论文指导 24学分[4学分/学期×6]
专业必修课(共21学分)
外文音乐文献 3学分(1学期)
音乐史论 3学分(1学期)
音乐美学 3学分(1学期)
音乐形态分析及方法研究 3学分(1学期)
作曲技法研究 3学分(1学期)
电子音乐 3学分(1学期)
学科专题研讨 3学分(1学期)
选修课 (共6学分)
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本学科硕研课程 2学分(1学期)
非音乐类课程 2学分(1学期)
没有在本院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须再补修板块1(文献类)的《音乐文献与研究方法》课程。
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80分(含)以上者,免修第一外语;入学成绩在60-79分者,须学习一年,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入学成绩在50-59分者,须学习一年半,并参加外语达标考试。
四、博士候选人资格认证
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生获得博士候选人资格。中期考核时间为入学后一年半到三年之间进行。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须修完全部学分方可提出申请。考核内容和要求为:
1、思想政治:通过综合考察学生的个人思想小结、博士生导师或培养指导小组或考核小组的评语、基层党组织的意见等,对学生的政治立场和思想水平作出评定;
2、业务综合考试:⑴检查各门课程学习成绩的达标情况;
⑵考察科研能力(可与论文开题报告和作品设计方案报告相结合);
⑶业务综合考试(考试范围为本学科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博士生应掌握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专著和文献等,考试方式另定);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业务综合考试和评定成绩应由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分会组织三至五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中期考核合格者准予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和学位作品的写作;不合格但适宜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者,可申请补考一次;不合格且不宜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者,或补考仍不合格者,应终止学位论文和学位作品工作,按博士学位课程结业处理;如该生尚未取得硕士学位,则可按硕士生要求,进行硕士生培养。
五、学位论文与学位作品
学位论文与学位作品是博士生培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对博士生进行学术研究或进行音乐创作的高层次全面训练,是培养博士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进行知识创新及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主要环节。
1、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⑴博士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我国音乐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能体现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⑵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培养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本人的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应用和发展,但不能作为博士阶段的科研成果。
⑶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在相应的研究或领域做出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能够表明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及本学科前沿的发展动态,并体现出较强的独立从事理论研究的综合能力。
⑷音乐学各方向和作曲理论各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必须具有专著的性质和篇幅,一般不得少于10万字(谱例、图表在外);论文写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⑸作曲方向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谱例、图表在外)论文写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同时还必须提供一篇涉及本人学位作品的创作札记(简述每部作品的创作观念及写作技法,字数不限。);
⑹学位论文要求选题明确、材料确凿、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有力、图表清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⑺学位论文具体格式参照《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条例》
2、学位作品基本要求
⑴学位作品必须体现出新颖独特的创作观念和较强的学术性含量;
⑵作曲方向的博士生须提交4-5部各种类型,演出总时间不少于60分钟的作品作为学位作品。具体规定如下:
a)5人以内的室内乐一部
b)8-16人的室内乐一部
c)纯电子音乐或电子媒介加常规乐器作品一部
d)大型管弦乐队作品一部(不少于20分钟)。
除纯电子音乐或带电子媒介作品外,其中一部作品须使用声乐和钢琴,另一部作品须使用民族乐器。
3、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与学位作品设计方案报告
具体要求参照《研究生手册》关于《上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要求及程序》
六、学位授予
参照《研究生手册》关于《上海音乐学院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