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标准化考场内进行。
第二条考场中,考生必须按照座位表就坐。
第三条考生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超过15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条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复试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时,考生须将证件置于桌面右上角供监考教师核查。不得随意调换或挪动座位。凡未携带身份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考试中,考生不得互借文具或其他物品;所有考生一律不准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开考后,一旦发现考生身上携带电子通讯设备,一律以作弊论处。
第六条考试时,如有问题,须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解决。
第七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起立、走动;不得大声喧哗或引起异常响动扰乱考场秩序。
第八条考试中考生如交头接耳、低语讨论、示意、偷看、抄袭、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代考等行为,一律以作弊论处。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十条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时间到,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安坐原位,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待监考教师收卷点清份数后,方可离场。考试期间,考生一旦交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再返回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