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复试工作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源质量保证的主要环节。在复试录取工作中,采用综合性、多样化的考察方式,依据考生复试成绩,结合考生思想政治素质、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生源质量。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管理,使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学校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和过程监管。学校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二)各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若干面试专家小组(以下简称“面试小组”)。
三、复试内容、形式及成绩评判
(一)复试内容及形式
1.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学科(专业)特色确定复试内容,包括对考生专业素质与能力、综合素质及培养潜质的考核;
2.实行“申请-考核”制的学院,初审合格者还须进行外语水平考核以及综合考核复试。经审查符合学校外语免考条件的考生可免考外语,不符合外语免考条件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并达到划定的分数线。外语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综合考核复试分为专业基础、专业综合和综合能力3个部分,每个部分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为综合考核总成绩,即复试成绩=专业基础+专业综合+综合能力。
实行公开招考的学院,考生达到划定的分数线后参加复试。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英语30分,专业综合70分。
各学院复试可采取笔试、实验技能操作、面试和撰写科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学院自定。若采用面试形式,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部分的考核过程应做详细记录,所有考核材料应妥善留存、备查;复试成绩由学院第一时间对外公布。
(二)复试成绩评判
复试中采用面试形式的部分,成绩由面试小组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若采用笔试形式的,以卷面成绩为考生成绩。
复试原则上采取差额形式。复试结束后,考生复试成绩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向考生公布。
四、复试规则和要求
(一)考生参加复试须携带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原件,无硕士学历的提交硕士学位证书原件);
(二)体检
体检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录取
(一)录取原则
2018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原则上根据考生就业方式(定向和非定向)按照考生复试成绩从高到低分别排序,结合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分别确定拟录取名单。实行“申请-考核”制的学院,综合考核复试中任一部分考核低于60分不予录取,综合考核复试成绩相同考生,依次按照1)专业基础2)专业综合3)综合能力降序排列;实行公开招考的学院,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未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加试政治理论考试,政治理论成绩低于60分则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未进行体格检查或体格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各学院各专业在复试结束、复试结果经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须将复试结果、拟录取及不录取名单及时张贴,向考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