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和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主办的网络侵权风险防范研讨会暨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智库论坛在长宁校区举行。

会议由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乐颖磊主持。乐颖磊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不断提升,利用网络散播虚假信息造成对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损害行为也不断发生。实践中,有企业员工基于私人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信息或极端言辞导致企业商誉严重受损,此类行为如何进行规制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提供法律支持。

科研处副处长练育强在发言中提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需要注意公私法划分,网络侵权行为首先应当运用民事责任进行规制;就算是需要运用公法进行规制,也应当优先从行政法的角度展开,且不宜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党校办副主任(主持工作)虞浔认为,犯罪活动经常发生于刑民交叉领域,其起因可能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但超过了民事界限就构成刑事犯罪。此类行为应当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且在证据收集上需要借助新方法新路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寿志坚认为,网络侵权案件处理确实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路径之争。网络侵权首先是民事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效应可能借助网络而扩大。此种情况下,侵权效果达到一定程度,就应予以刑事制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团队负责人李迎昌提出,司法机关对名誉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比较严格。就网络侵权民事案件而言,司法机关首先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借助动态系统论;在认定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再判断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认为,“网络侵权”研究的开展应当区分“互联网上的侵权”和“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侵权”,《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重点在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侵权”,对净化互联网秩序的作用不大,因此学界与实务界有必要强化对“互联网上的侵权”的关注和研究。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盛琳认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既要强化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促进网络平台展开事前防范,也需要网络平台在司法过程中就事实认定、证据固定等事项提供协助。
副研究员周海源认为,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需要处理好商业手段、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企业以员工发表极端言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公安机关明确认定员工构成行政违法为前提;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需要注重收集行为人之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
科研智库总支部书记、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李翔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提出,顺应互联网发展,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的认定规则已发生新变化。具体到案件认定过程中,损害商业信用和商品声誉罪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行为。对行为人造成的损失认定中,应当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解释则有一定弹性空间。此类行为因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相去甚远,一般情况下不宜运用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规制。从长远来看,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既要从立法上完善相关规则和标准,又要形成贴合互联网实践的司法处理模式。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会长毛俊华、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办公室主任黄彪等领导嘉宾和校内部分专家参加本次会议。
来源|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