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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经济法学院教授有关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专家意见成为现实_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8-05-04

3月29日,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深改委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早在2016年,我校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化建设研究”中,即主张设立金融法院。吴弘认为,上海率先建设了有特色的金融专业司法机构体系,特别是金融审判方面,成立了专业化审判机构,组建了专业化审判队伍、构建了专业化审判模式、更新了专业化审判理念,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但也存在着各法院之间受案数量、审理水平与裁判结果不平衡的问题。为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提高专业审判效率,维护法治权威与公信力,更好适应金融中心、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必要率先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金融法院是金融中心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对司法保障提出的必然需求;金融法院也是审判能力专家化、审判思维国际化、审判标准统一化的要求,有利于在金融纠纷数量持续快速增加的情况下,提升审判质量。上海不仅有较好的实践基础,而且高院出台的《关于调整商事审判职能的分工》与《关于商事金融审判条线条件管辖范围的说明》等也可作为金融法院的制度基础。

金融法院可按照专业法院模式设立,参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的做法:层级定位为中级法院,受案范围为跨行政区域,初期为跨市内行政区域,后期可考虑跨省域;上级法院仍为市高院。金融法院配置商事、刑事、行政审判庭,分别受理金融纠纷、金融犯罪、金融行政案件。最高法院要求各地在中级法院配置破产庭,亦可考虑设在金融法院内。金融犯罪的刑事审判则要对应金融检察院。

除此之外,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化建设,吴弘教授还提出要开放地看待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无适应金融中心或自贸区金融纠纷特点的法律依据,这就有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近的金融法律制度,甚至国外相关制度。学界有呼吁在自贸区允许临时仲裁,甚至在自贸区试点援引相关国际法。针对这一问题,建议进行较为温和的调整,即暂时并不做框架上的突破,而是在现有框架下,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参照交易惯例、国外相关制度、域外法的处理方法等,有效填补相关法规的空白。目前法院的做法是对一些新型案件,当缺乏法律法规时,参考一些域外相关法律和审判经验,也从一些国外案例吸取有益经验,最后仍在国内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求合适的法律适用。

关于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吴弘认为,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在法律缺失、监管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要对很多新问题、新现象作出认定与处理,可谓被顶到了第一线。尽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对于一个案件的判决和法律适用等在互联网时代以及重视司法公开的背景下,可能会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进而影响类似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也往往要考虑各种因素,由于新型案件无法及时立法,法官基于责任压力也更会倾向于将问题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中,较保守地对待。如法官很可能将案件报送审委会,避免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但无形中拉长了审判时间,提高了争议解决成本。所以,需要调动法官审判积极性,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司法能动的作用,保障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平衡。

吴弘教授所承担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社会调查研究,推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这不仅是科研成果转化的又一成功案例,也是学校提出的“为党和国家提供高水平决策咨询服务”要求的具体落实。

来源|经济法学院 文字|章颖编辑|熊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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