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研讨会对检察院在刑事纠错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分为审前和判后两个阶段。肖亮就检察院在审前纠错机制的地位和作用作了主题发言,就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履行刑事纠错职能,提出了新空间、新方法、新机构等三方面构想,强调了建立关键数据共享权在纠错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还谈到了如何强化传统的监督手段以及建立专业化的监督部门的构想,为纠错机制献计献策。
上海市二分院金融处副处长肖 亮
两位与谈人表达了对肖亮所提出问题及观点的认同。王光贤提出纠错机制中“错是什么”“机制是什么”这两个重要的关键词以及机制的构建。他提出了审前错误主要程序正当性的问题,并强调审前程序要依法、依程序、依规进行,纠错机制中纠错主体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处于单纯监督的法律地位,同时他谈到了分离监督部门所面临的困境及前景。
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光贤
我校诉讼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孙剑明指出,现行法律体制中监督和制约的功能界定很模糊,应厘清监督和制约的功能对象和重点及监督对象的划分。他强调,要建立完善的检察建议机制,将建议权与追责权结合起来,把监督权落到实处。
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孙剑明
谭尘针对检察机关在判后纠错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主题发言,就新语境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地位、驻所检察机关的在纠错机制中的作用及刑事检察纠错实践三方面进行了交流,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纠错方面的工作情况及面临的困惑。
上海市检察院监所处副处长 谭 尘
周宜俊从法院的角度就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归纳为外部环境、证据把握以及办案瑕疵等三方面总结了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易出现的错误,强调良好的考核机制对纠错制度的影响,并提出检察院在纠错机制中应充分发挥刑事错案的发现机制、调查机制以及纠错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讼法研究中心教授 张 栋
我校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栋强调了对错分类的重要性,对不同的错适用不同的纠错机制,他认为研究问题首先要厘清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从制度层面出发,根本上解决错误存在的原因。
来源|法律学院 文字|王晓华 编辑|熊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