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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入罪问题研讨会近日举行_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8-05-04

8月31日至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与我校合作的“未成年人入罪问题研究”课题系列研讨活动之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入罪问题研讨会”在安徽省滁州市隆重举行。




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我校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我校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华东检察研究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协办。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南京大学、天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学术和实务部门专家学者60余人,以及《解放日报》《人民检察》等媒体记者参加了研讨会。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陶芳德,我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应培礼,安徽省滁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军到会并分别致辞。“未成年人入罪问题研究”课题组副组长、我校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苗伟明就课题的前期研究基础和成果、课题研究的先导性理念、对象、范围、重点以及课题研究的目前状况和下一步计划等向大会作了简要汇报。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陶芳德致辞





我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应培礼致辞





安徽省滁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军致辞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原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我校功勋教授徐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校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教授,中央政法委司法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天津大学黄太云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吴燕、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德文,分别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实体规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等角度,对未成年人入罪问题作了主旨发言。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原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我校功勋教授徐建作主旨发言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作主旨发言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校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教授作主旨发言




中央政法委司法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天津大学黄太云教授作主旨发言






本次研讨会以“未成年人入罪问题”为主题,共设“我国未成年人入罪的立法、司法现状和问题”“创建我国未成年人入罪标准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创建我国未成年人入罪标准体系的总体思路”“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入罪标准体系的基本构架”“我国少年特别刑事法的模式选择”“中国特色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构想和实践框架”等六个议题。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教授,亚洲犯罪学会常委、北京工业大学张荆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原副院长闫立教授,我校《法学》副主编于改之教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生林,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樊荣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糜方强、副处长裘菊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妙,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综合处处长王蕾,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赵卿,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坤等,分别就上述议题作了精彩发言。与会代表还就当下有关未成年人入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讨论,会议气氛十分热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作总结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在会议总结中指出,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入罪问题,不但要高度重视理论与实务的紧密结合,而且还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宏观和微观的关系”,即少年刑法与具体制度设计的关系;二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即应当以实体规则为主,兼顾程序规则;三是“现在与未来的关系”,即在努力解决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从顶层设计出发,分步走、先试点。他强调,解决未成年人入罪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课题研究不宜求全,应选择几个关键点,集中突破。

来源|青少年犯罪研究所 图文|吴海峰 编辑|熊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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