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纲要要求,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坚持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查、客观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3、招生院系(学部、学院、所,以下简称“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4、院系在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分别成立报考资格审核小组、专业资格审核小组、评审委员会。
报考资格审核小组由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工作秘书等行政教师组成,审核报考者的报考资格;专业资格审核小组由申请专业所在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者的专业资格进行审核,确定通进入综合考核的名单;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
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一级学科或者二级学科组织,至少由包括招生导师在内的5名成员组成。成员应由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生指导小组指定。
三、报考条件
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上的报考条件和院系在申请考核工作细则中提出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程序
1、网上报名
考生按照“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办法”的要求完成网上报名。
2、提交材料
(1)材料目录(注明申请人姓名、材料项目、所在页码)。
(2)有效居民身份证,应届硕士研究生还须提交学生证或在学证明(加盖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章)。
(3)硕士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非应届硕士若无其一,请用空白A4纸替代,并注明“未获得过硕士毕业证书”或“未获得过硕士学位证书”且签名;应届硕士用学生证复印件代替且在复印件上签名);在境外取得硕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境外在读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毕业的考生,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并注明预毕业日期(或获硕士学位日期)。
(4)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即专家推荐书,签名处须推荐人手写签字)。
(5)如是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请提交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教处或高教处签约的考生登记表。
(6)同等学力考生不提交硕士学位证书、硕士课程成绩单,但请另提供学士学位证书、大学英语六级或其他应试语种六级的证书(报考外语专业亦须提供应试语的六级证书)、与报考专业相关(不得跨专业)的5门硕士学位课程成绩证明、与报考专业相关(不得跨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核心期刊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及刊物封面复印件。
(7)硕士课程成绩单(往届生可在考生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或硕士就读学校的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并盖章)。
(8)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开题报告、论文摘要和目录、论文初稿等)。
(9)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书(格式、字数不做统一限定,或由报考院系提出具体要求)。
(10)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报名登记表(1)(2)》(一份)。
《报名登记表(2)》的签署:报考非定向就业的考生本人签名即可,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1)报考院系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除材料(10)外,所有的材料应按院系要求制作成一个PDF文件(大小不超过20M,内容应清晰可见),按博士报名系统提示上传到博士报名系统中;《报名登记表(1)(2)》在综合考核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至报考院系(未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不需提供)。
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请在综合考核时将院系申请考核工作细则中要求的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用A4纸复印)交至报考院系。
报考院系若需考生在报名阶段将上述纸质报考材料寄(送)达院系,须在申请考核工作细则中明确;考生请按要求寄(送)达,否则报考信息将做无效处理。
五、考核程序
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考核程序主要包括报考资格审核、专业资格审核、综合考核审核。
(一)报考资格审核
报考资格审核由报考资格审核小组依据招生章程、院系申请考核工作细则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公布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未通过者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结果。
(二)专业资格审核
1、专业资格审核由专业资格审核小组负责。若按导师招生,专业资格审核时按报考导师统一审核,即对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统一审核标准、审核程序,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若按专业招生,专业资格审核时按报考专业统一审核,即对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统一审核标准、审核程序,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2、招生院系须在申请考核工作细则中明确审核项目、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专业资格审核成绩须量化,专业资格审核成绩满分为100分。
3、院系确定适当比例,依据专业资格审核成绩择优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进入综合考核名单者才可参加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名单(含专业资格审核总成绩)公布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未进入综合考核名单者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专业资格审核总分成绩。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考核
综合考核前,须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进行考核。此项考核由院系负责思想政治的干部、导师或院系管理人员进行,内容应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此项内容不计入综合考核成绩,但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综合考核
1、综合考核形式:综合考核可采用面试,也可采用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2、综合考核由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从考生的外语水平(含专业外语)、专业基础、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
3、采用面试的科目,评审委员会的各成员将单独书面给出成绩(须各自在成绩单处签名),然后取平均数(简单算术平均数)作为面试的最终成绩;若一门科目既有笔试,又有面试,需在综合考核前明确笔试与面试成绩的比例,然后按此比例合成该科目的最终成绩。
4、综合考核成绩最终归并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测评三门科目,即综合考核成绩=外国语成绩+专业基础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每门科目的满分为100分,综合考核成绩的总分满分为300分,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按导师招生的,录取时按照导师录取,即在同一导师内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按专业招生的,录取时按照专业录取,即在同一专业内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综合考核总成绩低于180分,或单科(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测评三科之一)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
5、综合考核阶段面试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招生院系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
6、综合考核的时间、地点由招生院系确定并及时通知考生。
六、公示录取
院系依据申请考核细则、招生名额等提出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主管领导确认后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后按招生章程中的规定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示。未被录取者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综合考核成绩。
七、投诉、申诉和监督
见学校招生章程中的监督机制部分,院系应在申请考核工作细则中公布监督、申诉联系方式(含受理电话、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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