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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 /2013-02-05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 基本情况
  1.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可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 获奖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⑴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有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⑵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⑶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⑷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成绩优异。

  • 组织领导
  1.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指标,依据各实体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的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推荐的情况等对下达名额进行分配。
  2. 各实体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 评审程序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本单位公示5天后,按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额等额向学校报送初选名单。报送材料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评审细则、公示材料、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名单等(含电子版材料)。
  2.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结果提交教育部相关管理部门。
  3. 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初步名单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4. 如学生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 工作要求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 其他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高校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它既是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严格程序,切实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各项工作。
  2. 各培养单位要在评审过程中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华东师范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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