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2年12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注]。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院(系、所)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报秘书处备案。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所)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党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院(系、所)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院(系、所)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五、评审程序及办法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在考虑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并综合考虑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基础上,确定院(系、所)名额分配方案。
3. 秘书处根据名额分配方案,将名额分配到各院(系、所)。
4. 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
5. 各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限额范围内评审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秘书处。
6. 秘书处汇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提请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7.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所)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系、所)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8. 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1. 受学校记过以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参加评审。
2. 违反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并被认定者。
3. 非因不可抗力的正当事由超过2周未注册者。
4. 处于休学期间者。
七、奖金发放
秘书处将最终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八、各院(系、所)应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秘书处备案。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注]:不包括以下各类研究生:外国留学生;港澳台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三个学位类别的研究生;金融硕士、会计硕士(MPAcc)两个学位类别2013年起入学的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