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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条例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13-10-20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条例

沪二工大研[2012]38号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和试题的保密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教育部关于《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的精神,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保密工作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O03]46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全国统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的自行命题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部承担自行命题的试卷印制、试题保密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部主任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部要指定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接触试题人员(包括命题教师)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七条 研究生部和各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的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第八条 研究生部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卷保密室。
第九条 保密室由上海市考试院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条 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共同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进入保密室,二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
第十一条 参加命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个别考生的咨询。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差错,保证命题的质量。命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泄题。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命题教师将试题袋密封并按规定签名后,交研究生部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部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立即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
第十四条 凡直系亲属中有报考当年同类试题的考生,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本人应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考试印制试卷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根据招生工作日程安排和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份数,对印制试卷份数和印制试卷的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并经试题专管员签名验收后,将试卷放入保密柜。
第十六条 试题专管员在印制试卷前认真校对题样,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试卷印制、封装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印制完毕的每科试卷和试题底版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专用保密柜。
第十七条 试题专管员负责试卷的保管。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保卫措施严密。
第十八条 统考试卷存放期间,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二人。试卷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当场装订密封,及时入库。
第二十条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二条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作为机要档案在研究生部保存叁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理销毁。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领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
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接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领取试卷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
第二十七条学院成立阅卷工作小组,阅卷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学科组负责人、命题教师等组成。统一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阅卷教师和阅卷工作人员应在学校规定地点阅卷,不得带回家阅卷,不得向外泄露阅卷情况。阅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未经许可,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保密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保密教育,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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