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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征信常识

四川师范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6-01-04

征信常识

★征信基本知识

信用: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随着商品流转与货币流转相分离,商品运动与货币运动产生时空分离而产生的。信用既是社会经济主体的一种理性行为,也是一种能力体现。

征信业务: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的文件。它是征信基础产品,系统记录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活动,全面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信用评分:是在信息主体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方法,对消费者或中小企业未来信用风险的一个综合评估。

征信体系:指采集、加工、分析和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和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征信基本概念

征信一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在《左传·昭公八年》中,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征信被广泛用作信用调查的同义词是在民国初期。近现代以来,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使用“征信”一词来概括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

相应地,从事征信活动的机构,就是征信机构,又称征信所,如解放前的中国征信所、联合征信所等。按照台北中国文化书院1968年版《中文大词典》的解释,征信所是以调查报告工厂、商号暨个人身家事业之财产信用,以及市场消息为职务之机关,有营利、非营利两种。前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受他人之委托,调查报告公司、团体或个人之信用状况。后者系银行业或工商业联合组织,为自卫手段之一种。

在英语世界里,有“credit checking”、“credit investigation”、 “credit inquiry/enquiry”,通常我们认为,这就是汉语中的“征信”或称为“信用调查”。与之对应的机构是“mercantile enquiry agency, mercantile credit agency, credit bureau, credit reference agency, commercial agency, trade agency, status enquiry agency, commercial enquiry agency, commercial credit agency,或credit agency”等,这些词可以通用。

目前广泛使用的词是“credit reporting”。在英美等相关法律和世界银行以及一些研究机构的参考文献中则常用这个词。为了搞清“credit reporting”的含义,首先需要理解credit report的含义。“credit report”可以翻译为“信用报告”,从文献看,其不仅包括个人的信用报告,还包括企业的信用报告,不仅包括营利性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还包括非营利性征信机构的(如会员制的台湾金融财团联合征信中心、一些国家的公共征信机构)信用报告。从事这些活动的征信机构也均可称为“credit reporting agency”,这个体系称为 “credit reporting systems”。这里的动名词“reporting”有动作的含义在其中,即这里的“报告”是个动作,所以,credit reporting的含义所涵盖的范围更广,能够更好地与汉语中的“征信”一词相对应。

征信最为重要的作用显然是为了防范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受到损失(我们也不排除征信用于其他目的,如用于雇佣目的等),也就是说,征信最重要的目的是落在经济层面上。那么,什么最能显示一个人按期履约的能力和意愿呢?同样显然,其以往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的履约历史记录最能反映。如果一个信息主体平时说话、做事不是很坦诚,但是,其履约历史记录却一直非常良好,那么,作为牟利的经济人、授信机构仍然会相信这个人在经济上是一个守约的人,仍然值得与其进行非即付经济交易。什么时候其说话、做事不坦诚等非经济层面的信息会影响到授信机构对其守约能力和意愿的判断呢?那就是当没有以往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的履约历史记录时,只能依靠这类信息来判断了。

所以,我们在预测一个人在非即付并无抵押的经济活动中是否守约时,需要的信息是有层次、有重点的,首先是赊销、借贷等活动的历史记录信息,因为这在非即付并无抵押经济活动中金额通常最大,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也就最大,如果受信方能够按时履约,那么,可信度也就非常高,至于像电费、通讯费、水费等,即使有拖欠,也影响不大,因为影响这些费用的原因很多。当没有赊销、借贷等信息时,才不得不依靠电费、通讯费、水费等信息来判断,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依靠非传统数据进行授信。

目前,全球一些大型的跨国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上越来越全面,原因在哪里呢?实际上,主要是为了相互印证,全方位、多角度、更准确地来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如采集各类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信息主体在这些方面更加遵守承诺。

征信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尊重事实,让事实说话,即这条信息是可验证、有记录的。对于信息准确性不高的信息,坚决不能采集,因为异议处理将会使征信活动从经济层面看很不划算,并且会影响到征信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征信的原则和基本流程

一、征信的原则

征信的原则是征信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的指导原则,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真实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真实性原则有效的反映了征信活动的科学性。征信机构应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妄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要摒弃含有虚伪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基于此原则,征信机构应给予被征信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2、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人格、财务、资产、生产、管理、行销、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素虽然性质互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不过,征信机构往往搜集客户历史信用记录等负债信息,通过其在履约中的历史表现,判断该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历史信用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正面信息指客户正常的基础信息、贷款、赊销、支付等信用信息;负面信息指客户欠款、破产、诉讼等信息。负面信息可以帮助授信人快速甄别客户信用状况,正面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3、及时性原则。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时要尽量实现实时跟踪,能够使用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信息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授信机构难以据此及时判断被征信人的信用风险,而导致最终难以经营下去。目前,我国许多征信机构也因此处于经营困境。

4、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征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业务规章和内控制度,谨慎处理信用信息,保障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安全。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明确征信信息和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才能保证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征信的基本流程

征信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主动去调查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另一类是依靠授信机构或其他机构批量报送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往往是一种个体活动,通过接受客户的委托,亲自到一线去收集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后者往往是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组织起来,将信息定期报给征信机构,从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两者还有一个区别是前者评价的范围更广,把被征信人的资质情况、诚信度考察、资产状况等都包括在内,而后者由于是批量采集信息,因此灵活性和主观性上不如前者,但规律性和客观性则强于前者。但两类方式在征信的基本流程上是相同的,例如,前一类流程要制定计划,决定采集哪些信息,而后一类流程也同样如此,由征信机构事先确定好需要采集的信息后,与信息拥有方协商,达成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定期向征信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因此,在讨论流程时,可以将两者合并在一起。

(一)制定数据采集计划

能够反映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广泛,为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征信基本流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一份好的计划能够有效减轻后面环节的工作负担。一般来说,数据采集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采集数据项。客户使用征信产品的目的都不尽相同,有的希望了解被征信人短期的信用状况,有的则是作为中长期商业决策的参考。客户的不同需求决定了数据采集重点的迥异。征信机构要本着重点突出、不重不漏的原则,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进而确定所需采集数据的种类。例如,A银行决定是否对B企业发放一笔短期贷款时,应重点关注该企业的历史信贷记录、资金周转情况,需采集的数据项为企业基本概况、历史信贷记录、财务状况等。

2、采集方式。确定科学合理的采集方式是采集计划的另一主要内容。不论主动调查,还是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征信机构都应制定最经济便捷的采集方式,做好时间、空间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批量报送数据的方式,由于所提供的数据项种类多、信息量大,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一个规范的数据报送格式,让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按照格式报送数据。

3、其它事项。在实际征信过程中,如果存在各种特殊情况或发生突发状况,征信机构应在数据采集计划中加以说明,以便顺利开展下面的工作。

(二)采集数据

数据采集计划完成后,征信机构应依照计划开展采集数据工作。数据一般来源于已公开信息、征信机构内部存档资料、授信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被征信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征信机构正面或侧面了解到的信息。出于采集数据真实性和全面性的考虑,征信机构可通过多种途径采集信息。但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数据是越多越好,要兼顾数据的可用性和规模,在适度的范围内采集合适的数据。

(三)数据分析

征信机构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只有经过一系列的科学分析之后,才能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征信数据。

1、数据查证。数据查证是保证征信产品真实性的关键步骤。一查数据的真实性。对于存疑的数据,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采集渠道的数据,来确认正确的数据。当数据来源唯一时,可通过二次调查或实地调查,进一步确定数据的真实性。二查数据来源的可信度。某些被征信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可能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征信机构除及时修改数据外,还应记录该被征信人的“不诚信行为”,作为以后业务的参考依据。三查缺失的数据。如果发现采集信息不完整,征信机构可以依据其它信息进行合理推断,从而将缺失部分补充完整。比如利用某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推算出某几个数据缺失项。最后是被征信人自查,即异议处理程序。当被征信人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可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请,修正错误的信息或添加异议声明。特别是批量报送数据时,征信机构无法对数据进行一一查证,一般常用异议处理方式。

2、信用评分。信用评分是个人征信活动中最核心的数据分析手段,它运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分析方法,通过对个人的基本概况、信用历史记录、行为记录、交易记录等大量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挖掘数据中蕴含的行为模式和信用特征,捕捉历史信息和未来信息表现之间的关系,以信用评分的形式对个人未来的某种信用表现做出综合评估。信用评分模型有各种类型,能够预测未来不同的信用表现。常见的有信用局风险评分、信用局破产评分、征信局收益评分、申请风险评分、交易欺诈评分、申请欺诈评分等等。

3、其他数据分析方法。在对征信数据进行分析时,还有其他许多的方法,主要是借助统计分析方法对征信数据进行全方位分析,并将分析获得的综合信息用于不同的目的,如市场营销、决策支持、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等领域。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有关联分析、分类分析、预测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神经网络分析等。

(四)形成信用报告

征信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加以综合整理,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前期工作的智慧结晶,体现了征信机构的业务水平,同时也是客户了解被征信人信用状况、制定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征信机构在生成信用报告时,务必要贯彻客观性、全面性、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科学原则。所谓客观性,指的是信用报告的内容完全是真实客观的,没有掺杂征信机构的任何主观判断。基于全面性原则,征信报告应充分披露任何能够体现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但这并不等于长篇大论,一份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言简意赅、重点突出,使客户能够一目了然。征信机构在撰写信用报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避免泄露相关信息,致使客户和被征信人权益受到损害。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终端产品,随着征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的基础上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征信增值产品,如信用评分等。不论形式如何变化,这些基本原则是始终不变的。
★征信的作用

一、理论界对征信作用的抽象归纳

根据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从抽象的角度出发,可以总结出征信的四大作用,分别为:减轻逆向选择、减轻对申请借款者的掠夺、产生违约披露的纪律约束和避免过度借贷。

(一)减轻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信贷交易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发生的问题,不良贷款风险往往来自那些积极寻找贷款的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那些不良借款者往往可能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机构的信任,从而导致贷款机构将贷款投向不良借款者而非优质借款者,即信贷交易中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

从理论研究来看,征信活动能使信贷机构有效甄别借款者信用风险的大小。举例来看,当一家企业在一家本地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并且信息良好时,则通过信息传递机制的安排(例如征信机构),使得这家银行的信息能够为外地的银行所了解,外地银行就像对待自己的长期客户一样来对待这些新的客户。因此,征信有助于改善银行对申请借款者特征的了解和比较准确地预测还款概率,有利于实现对贷款对象的优化和贷款定价的合理化,减轻逆向选择问题。

(二)减轻对申请借款者的掠夺

征信可以降低银行从其客户处收取的信息租金(信息租金是指贷款机构凭借自身对中小企业信息的垄断而获得的一种超额利润,贷款机构的利润等于市场平均利润加上信息租金,但是,在信息共享的情况下,这一超额利润将不存在,贷款机构只能获得市场平均利润),原因在于:当银行对借款者的特征认识非常充分时,他们能够比那些不了解情况的竞争对手收取更低的租金,从他所拥有的信息中获取信息租金。

银行自身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赋予银行享有对其拥有的客户一定的市场垄断权力,产生了对客户的掠夺行为,而客户预期未来银行可能会收取掠夺性利率,借款者将降低合约履约的努力。这种局面将会导致更高的违约和利率,可能会导致信贷市场的崩溃。然而,如果银行互相交换信息,将会保证借款者的信息能够有效共享,银行收取信息租金的能力将会受到约束,这意味着融资项目中所产生的总剩余中将有更大的部分为借款者所获得,借款者从贷款中所获得的净福利提高。因此,借款者将有更大的动力去确保他们所投资项目的成功,从而降低了违约的可能性,银行收取的利率将伴随违约率的降低而降低,相比于没有信息传递时的情况,总的贷款额将会增加。

将各家银行的信息汇集,保证借款者的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信贷市场,有助于降低各家贷款机构的信息优势和隐含的租金,迫使每个贷款机构的贷款价格更具竞争力。利率的降低提高了借款者的净收益,增加了他们还款的动力。因此,通过征信活动,促使信息在银行之间传递,减轻了银行从关系客户中所榨取的信息租金。贷款机构也有动力去组建征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保证信息在贷款机构之间的传递。当申请高额的潜在借款者的可选择机会多时,贷款机构越有动力去推动借款者的信息在银行间共享。

(三)产生违约披露的纪律约束

即使没有掠夺行为,银行之间也存在共享借款者记录的动力。因为银行共享借款者的违约信息,对借款者而言,会产生一种纪律约束:违约行为变成了较差的信号,其他银行在对其放贷时会考虑到信用风险溢价,执行更高的利率,甚至拒绝贷款。为了避免这种惩罚,借款者将会更加努力偿还贷款,从而降低信贷市场的违约率和利率,增加信贷市场的贷款金额。这一机制提高了借款者的还款激励,减少了道德风险和商业银行的损失,是银行共享借款者的动力之一。

(四)避免过度借贷

借款者会同时向好几个放贷款机构申请信贷,并且经常能从多个放贷机构那里获得贷款。正如Ongena and Smith (1998)的研究显示,在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对大国来说,多银行借贷关系是很常见的。在某些国家,可同时借贷的银行数量相对较小,例如英国、挪威、瑞典,平均数量少于3家,爱尔兰、匈牙利、波兰、荷兰、瑞士和芬兰,平均数量为3到4家,但其他国家可同时借贷的银行数量非常大,例如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和比利时等,有10家以上,我国也是如此。

从借款者的角度来看,保持多银行借贷关系有如下优势:一是不同的贷款机构之间相互竞争,有助于减少借贷成本;二是每个贷款机构只需承担较低的信用风险,因此在利息收取上他们会要求较低的风险溢价补偿;三是从多家贷款机构贷款,能够使借款者避免任何一家贷款机构突然收回贷款或减少信用贷款最高限额的风险,从而免于流动性冲击的风险。

如果每个潜在的贷款机构不能确切知晓借款者从其他贷款机构已经或者能够获得的信贷额的信息,多银行贷款关系的成本会逐渐加大。站在单个贷款机构的角度看,一个借款者的风险大小依赖于它对该借款者的债权到期时该借款者的负债总额。然而如果贷款机构不知此信息,借款者就有动机过度借贷。例如,考虑一个借款者从两家银行借款的情形,两家银行都没有告诉对方借款者从自家借出的贷款数额,假设借款者的违约概率是其负债总额的增函数,当该借款者向两家银行中的一家申请贷款时,每多借一美元就会减少对另一家银行本金和利息偿付的概率,而另一家银行却不能修改借贷合同条约来对该借款者的这种行为做出反应。因此,借款者要对总负债支付的期望利息负担是总负债的减函数,他就有动机过度借贷。

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会实行信贷配给,而且(或者)要求支付更高的利率,甚至拒绝所有的信贷申请,除非借款者有担保或条约限制负债总额。如果贷款机构达成一致协议,同意相互披露对每个借款者贷款额度和信贷最高限额,这种道德风险就可以避免。这表明,当贷款机构共享贷款余额信息时,将会增加放款额度,并且可能会改善提供给借款者的利率条款。

二、立足服务对象的征信作用分类

征信活动服务的范围很广,例如金融业、电信业、公共事业、政府部门等,从这些服务对象的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总结出征信具有六个作用:

(一)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贷市场发展

我们知道,随机波动理论认为,股价波动遵循随机波动,呈现典型的马尔可夫性质,股价过去的历史和从过去到现在的演变方式与股价的未来变动不相关。但是,对于单一个体而言,人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则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预测一个人未来行为的最好方法是看其过去的表现,这一点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银行如果不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了防范风险,就会采取相对紧缩的信贷政策。通过征信活动,查阅被征信人以前的历史记录,商业银行能够比较方便地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对灵活的信贷政策,扩大信贷范围,特别是对缺少抵押品的中小企业、中低收入者等边缘借款人。

(二)服务其他授信市场,提高履约水平

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信用经济,授信市场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除银行信贷外,还包括大量的授信活动,如企业和企业(多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企业和个人(各种购物卡、消费卡等)、个人与个人(借款)之间的授信活动,一些从事授信中介活动的机构如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在开展业务时,均需要了解受信方的信用状况。

征信活动通过信息共享、各种风险评估等手段将受信方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授信方,有效揭示受信方的信用状况,采用的手段有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等。

(三)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

通过征信机构强大的征信数据库,收录工商登记、信贷记录、纳税记录、合同履约、民事司法判决、产品质量、身份证明等多方面的信息,以综合反映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当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进行数据分析时,则可以整合出一个企业集团、一个行业和国家整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的监管和调控需要,对信贷市场、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统计和分析,统计出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不同行业和各类机构、人群的负债、坏账水平等,为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

征信对监管者的帮助主要有两个:监控总体信贷质量、测试银行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尤其是满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征信对宏观调控者的帮助主要体现在通过整体违约率的测算来判断经济目前所处的周期,例如,意大利的监管机构就利用征信数据库来测算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总体风险构成等,作为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依据的外部补充。

(四)服务其他政府部门,提升执法效率

根据国际经验,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中除了采集银行信贷信息外,还依据各国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采集了大量的非银行信息,用于帮助授信机构的风险防范。在这种情况下,当政府部门出于执法需要征信机构提供帮助时,可以依法查询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或要求征信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

通过征信活动,使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这些依据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反映出来的,信息的准确性比较强,有效地提高了执法效率。

(五)有效揭示风险,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决策依据

征信机构不仅通过信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而且,会在这些客观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加工而推出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评价,如信用评分等。通过这些评价,可以有效反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风险水平,有效降低授信市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

根据学者的研究,这些综合评价主要有两个作用:第一是信号传递作用,通过这些综合评价,将新信息或现有的信息加以综合,提供给市场,市场根据这些综合评价所处的信用区间,对受信方的信用状况做出一个整体的评价;第二是证明作用,满足一定门槛的信用评分,往往成为监管者规定取得授信的条件之一。

(六)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培养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有利于提升宏观经济运行效率。但是,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并不是仅仅依靠教育和道德的约束就能够建立的,必须在制度建设上有完备的约束机制。以美国为例,美国国民的社会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比较强,主要是靠完善的制度约束达致的,当制度约束缺失时,国民的社会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也会面临严峻的挑战。

征信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经验表明,不少企业和个人具有过度负债的冲动,如果不加约束,可能会造成企业和个人债务负担过重,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正常经营和活动,甚至引发社会问题。有的国家就曾发生过信用卡过度发展,几乎酿成全民债务危机。一些西方国家建立公共征信机构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企业、个人过度负债,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征信活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企业和个人的整体负债状况,从制度上防止企业和个人过度负债,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社会的信用状况变动,防范突发事件对国计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征信能够帮助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交易对手风险的识别,所以,征信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对于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介绍

一、征信系统建设背景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金融体系的基石,是成熟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企业和个人跨行借贷、跨地域交易日益活跃,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把握借款人信用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重建企业和个人信用,成为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全社会面临的迫切任务。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系统建设,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2003年,国务院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至2006年组织商业银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地位,即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化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二、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1.企业征信系统:1992年,人民银行在深圳试点贷款证制度,纸质贷款证的出现形成了征信系统的早期雏形。从1996年起,伴随着纸质贷款证变为贷款卡,人民银行于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建成地市、省市和总行三级数据库体系,实现以地市级数据库为基础的省内数据共享。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在该系统多年运行基础上,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升级工作,将原有的三级分布式数据库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2005年12月,企业征信系统实现与主要商业银行的全国联网运行,并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四个省(市)试行查询服务。2006年6月末,企业征信系统实现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全国联网运行,并于2006年7月末完成全国范围内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切换工作。截至2013年11月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900多万户,其中4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

2.个人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最早是从1999年7月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的。2004年初,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4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2012年,个人征信系统荣获金融行业的重要奖项——银行科技发展奖特等奖。截止2013年11月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37亿人,其中近3.17亿人有信贷记录。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参考了国际最佳做法,采取集中数据库模式,利用人民银行专线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营业网点相连,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网络,全面采集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按照统一系统、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交换和全国共享,且系统效率高,实现了信用报告查询秒级响应。

3.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

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遵纪守法信息等。收集的银行信贷信息覆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担保、票据承兑转让、保理等。此外,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与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还广泛整合企业和个人身份、非金融领域负债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信息,如企业和个人的社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等公共信息。此外,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和质检总局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分别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联网核查。征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信息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将属于同一个企业或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

4.征信系统的应用情况

多年来,征信系统始终坚持“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而且逐渐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广泛,使用范围和影响力逐年增加。一是服务金融,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防范信贷风险,广泛应用在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中,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二是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在行政管理、评选评优、司法调查中依法查询信用报告,促进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服务社会,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

★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答: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您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帮助您的交易伙伴了解您的信用状况,方便您达成经济金融交易。

二、征信信息从哪里来?

答:征信机构从信用信息产生的源头采集信息,具体来说,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以下两类机构:

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

其他机构。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金等机构。

此外,上述部分机构还提供个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由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给这些机构的。

三、消费者本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吗?

答:当然可以,这是个人作为信用报告主体的基本权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向个人提供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四、查询信用报告收费吗?

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五、我的户口在湖北武汉,可以在北京查自己的信用报告吗?

答:可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网络覆盖全国各地,无论在哪里,您都可以到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查询。

六、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互联网查询信用报告吗?

答:不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面向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9省(市),开展试点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服务工作,试点期间,凡持有9省(市)身份证(即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32、51、50、11、37、21、43、45、44)的个人,均可上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七、我能查询家人或朋友的信用报告吗?

答:在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是无权查询他人信用报告的。但如果您取得了他人的授权,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八、商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九、哪些机构能向征信分中心申请司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司法部门查询涉案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本机构总部申请、由总部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查询。

十、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信息错了,本人可以向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吗?如何提出异议申请?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可以。需要您本人亲自到现场提出异议申请,届时,带上您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就可以了,其中复印件要留给查询机构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另外,在查询时,您还需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十一、可以委托他人向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吗?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黑名单”吗?

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没有“黑名单”。征信中心只是客观地收集和展示客户的信用信息,不对客户信息做任何评价。

十三、能否贷到款谁说了算?商业银行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答: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是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商业银行审批您的贷款申请时参考,您最终能否得到贷款,取决于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的结果。

十四、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信息是从何时开始采集的?

答:截至2004年尚未还清及2004年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信息。

十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多长时间更新一次信息?

答:对于账户处于正常开立期间的信贷业务,征信中心每个月都会进行更新。但是,信贷业务在销户或结清后,其信息就不会再更新了。

十六、贷款已经结清,或者信用卡已经注销,之前的不良信息还会在信用报告上展示多久?

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展示5年。

十七、如果您读不懂信用报告时,应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拨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10-8866,或阅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www.pbccrc.org

.cn)的“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栏目,也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咨询。

十八、消费者拨打征信中心客服电话400-810-8866可以咨询哪些问题?

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流程咨询、个人异议处理流程咨询和个人信用报告解读等。

十九、某消费者来电咨询:“我已经查询了个人信用报告,请问能不能办理贷款。”

答:消费者是否能办理贷款由发生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决定;个人信用报告是商业银行审批信贷业务的参考资料之一。

二十、某消费者来电咨询:“我想电话查询我贷款的不良记录。如果有不良记录,征信中心是否能够修改?”

答:目前电话不提供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服务,消费者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查询。

个人信用报告中客观展示贷款的还款记录,没有“不良记录”的字样,如果消费者本人没有按时还款,信用报告会如实展示逾期记录。

征信中心仅客观展示信用信息,只有报送机构才有修改权限。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信用报告中的贷款信息错误,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异议处理流程来解决。

二十一、为什么看不到信用记录“良”或“不良”的字样?

答: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用活动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客观、中立的原则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整合,既不制造信息,也不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判,所以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当然不会出现“良”或“不良”的字样。

二十二、为什么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答: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并不对个人的信用好坏进行定性的判断,不对欠款进行“善意”欠款或者“恶意”欠款的区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其次,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其他信息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二十三、为什么要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

答:查询记录中记载了查询日期、查询操作员、查询原因、最近2年内互联网查询次数等信息,据此可以追踪您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情况。对个人而言,您应当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其他人或机构是否未经您授权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

第二,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您的信用报告因为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查询,但您的信用报告中的记录又表明这段时间内您没有得到新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可能说明您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但均未成功,这样的信息对您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因贷后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虽然也被记录在“查询记录”中,但并不需要经过您本人授权。

如果您发现您的信用报告被越权查询时,可以向查询机构质询,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

附件:
征信宣传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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