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院(所)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
第三条 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施行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院(所)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对推免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各院(所)各学科招收推免生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学科招生计划的50%;确须超过50%的,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推荐免试名额占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每年将通过国家研究生“推免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年度招收推免生章程、专业目录。
第七条 全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含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为兼顾我校各学科水平、专业属性等客观因素,对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和国家强调建设学科将给予一定的推免生招生指标的倾斜保障。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我校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且已获得所在高校的推免生资格。
2.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品行优良,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九条 对未同时具备接收条件,但有特殊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或对急需建设学科兴趣突出的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经院所综合考核与遴选后认为确有接收需要的,须向研究生院递交破格录取申请,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接收程序
第十条 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院(所)通过招生专业目录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2.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网上申请,并向我校递交或邮寄有关材料。
3.有关院(所)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发送复试通知。
4.各院所按照《四川农业大学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方案》实行差额复试、择优选拔。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提交给研究生院复核。
复试成绩=外语听力测试成绩×10%+专业英语测试成绩×10%+专业知识测试成绩×20%+面试成绩×60%。
5.复核通过后,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并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6.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者,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发出接收函。
第十一条 拟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2.申请人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
3.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4.不符合体检要求的;
5.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及各院(所)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各院(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院(所)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