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青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教育部批准, 2004 年 11 月 26 日 青海大学与青海医学院整合组建新的青海大学,新青海大学组建后,原青海医学院更名为青海大学医学院。青海大学医学院的招生工作由新青海大学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条 为了保证青海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大学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青海大学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招生工作由校纪律检查部门实施监督。
第五条 校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 16 号(原青海医学院)。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学历层次 :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 报考科类:理工科考生。
第八条 男女比例一般不受限制(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的男性考生)。
第九条 根据我院教学实际,外语语种要求 : 预防医学、地方病防治学、妇幼卫生学、医学影像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与计算机应用专业学方向、麻醉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中药学、护理学、药学专业录取时 , 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录取时 , 只招收藏语语种考生。
第十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其中: 1. 预防医学、地方病防治学、妇幼卫生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学、麻醉学、临床医学、临床医学与计算机应用专业学方向、护理学、药学本科每生、每年 3300 元。 2. 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中药学本科专业每生、每年 3000 元; 3. 藏医学、藏药学本科专业每生、每年 2800 元。 4. 护理、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专科专业每生、每年 3000 元。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根据学生所填写的专业志愿 ,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调档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和报考专业的顺序进行录取,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志愿。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时,从第二志愿的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如个别专业尚未录满,则从尚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录取条件: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完成学业后,经考核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规定颁发青海大学毕业证书,本科专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章程于 2006 年开始实施。本章程由青海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部门 : 青海大学医学院教务处 联系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 16 号(原青海医学院)
邮政编码 :810001 传真 :0971-6166101 联系电话 :0971-6104084
联 系 人: 李 老师 赵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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