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要求,规范博士招生考试程序,充分体现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质的考查,保障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复试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公开、择优选拔的原则,要加强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查。
第二章 复试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审定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审定学校分学科招生计划,指导开展博士复试工作,审核学校的复试结果,确定待录取名单。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学院党委成员、相关学科的专家和博士生指导教师等组成。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须与研究生院签订《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责任书》,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各留存一份。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的职责如下:
(1)制定本学院的博士复试工作办法,组织成立本学院学位点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及时公布学院的博士复试要求、复试安排等信息,指导各博士研究生考试工作小组开展博士复试工作。
(2)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招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3)审核本学院学位点制定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评判规则、评判标准,监督本学院学位点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4)审核各学位点复试小组在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各环节的记录和意见。
(5)审核确定学位点考生的排序。
(6)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7)负责做好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
(8)做好考试兜底支持保障工作。各学院要强化人性化关怀和个性化安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贫困地区考生、残疾考生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帮扶。
第五条 各学院组成复试小组,具体负责各学位点的复试工作。根据本学院学科特点确定小组成员名单,复试小组至少应有由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内的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组成(另设记录员1人)。复试小组成员为实名制,复试小组在复试前应制定和了解复试环节相关的评判规则、评判标准以及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现场独立评分,做好记录。
第六条 复试工作要建立健全“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复试小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
第三章 资格审核、缴费、准考证下载
第七条 资格审核所需材料
(1)本科和硕士阶段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学籍认证报告;国(境)外硕士学历获得者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复印件。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3)政治审查表。
(4)专家推荐书。
(5)本科、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证明。
(6)往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复印件(须培养单位相关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7)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准考证》下载
我校根据考生报名数据和资格审核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bsbm/)进行网上缴费和下载《准考证》。
第四章 复试安排
第九条 复试内容及要求
(1)根据各学位点培养目标要求,复试可以采取笔试、实验、综合面试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内容、方式等由各学院确定,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听、说、读等方面的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2)各学院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考核工作。若考试工作小组成员3人以上(含3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察结果为“不合格”,即视为“不合格”。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不予录取。
(3)复试工作应严肃、认真、有序地进行,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4)复试过程须全程、全覆盖清晰录像和录音。涉及的所有材料(包含成绩评定书面记录等)、视频监控资料、影像及录音资料等学院须保存至复试结束后3年。
第十条 复试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十一条 每位考生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第十二条 复试于5月22日8:30开始。各学院结合本学科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一对一通知考生本人准时参加。
第五章 总成绩计算及待录取确定
第十三条 总成绩计算办法
(1)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满分分别为300分和100分,按照各自50%的权重计入总成绩。
(2)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加权之和,按如下公式计算: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50%+复试总成绩×50%。
第十四条 考生以总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初试总成绩的高低排序,若再相同,依次按考生的外国语成绩、业务课1成绩、业务课2成绩的高低排序。
第十五条 待录取
(1)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在一级学科招生计划范围内,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每位导师原则上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
(3)其他要求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待录取考生需通过教育部研究生录取检查,最终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公布并向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复议及监督申诉
第十七条 复议
考生如对复试录取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学校公布成绩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工作监督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复试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和考试结果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申诉与举报方式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考生申诉和纪检监督联系方式如下:
(1)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471-6578901,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51。
(2)研究生院:电话:0471-6576340,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院;邮政编码:010051。
(3)学校纪委办公室:电话:0471-6577307,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51。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入学时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体检项目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2)体检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所有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规定和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回避制度的规定》,凡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录取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政策规定和《内蒙古工业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