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辽阳分校、沈阳校区各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也是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开展我校资助工作的基础。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学校决定开展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主动作为,做实做细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各学院要主动作为,创新资助政策宣传方式,向学生尤其是特殊学生和2021级新生详细解读各项资助政策,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国家资助政策,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受疫情或洪涝灾害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对他们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指导,帮助学生和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二)客观公正,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客观公正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求学生和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2021年,各学院应扎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城乡低保学生、民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等五类重点保障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把这五类重点保障特殊困难学生作为“困中之困”,确保应助尽助。同时,各学院也要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的临时困难学生纳入资助体系,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获得相应资助。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注册取得沈阳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学习勤奋。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政府、学校、社会的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实施程序
1.政策宣传(2021年9月22日—2021年9月24日)。各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提交申请(2021年9月25日—2021年9月27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学工系统(使用说明详见附件6)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附件2)。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3.民主评议(2021年9月28日—2021年9月29日)。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附件2)提供信息和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要求认真评议和确定认定等级,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人选,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4.学院审核(2021年9月30日)。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认真审核评议结果,并结合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5.结果公示(2021年10月1日—2021年10月13日)。各学院对认定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科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登录学工系统,完善评定结果录入工作。
6.学校认定(2021年10月14日)。学生处资助管理科进行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认定比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即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的25%,其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的10%。
六、材料上报
请各学院于2021年10月14日12时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加盖学院公章纸质版报送至资助管理科,电子版数据(附件3、附件4)压缩包以“学院+困难生认定”命名公文流转至学生处李月朦。
联系人:李月朦联系电话:024-25496073
发布部门:学生处 |
发布日期: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