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教师[2016]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师大校发[2013]55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辽人社[2020]12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聘任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我校2020年职称评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为基本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把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突出育人功能,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积极探索“破四唯”的评价方式方法,不断建立健全提升质量、突出贡献的教师评价体系。
坚持最低评审条件、学科建设需要、职称结构比例三重控制,实行基本任职条件审核与评审条件选拔的评审方式,持续完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基础的评价方法,全面落实师德至上、质量至上、客观公正、注重业绩的评审原则。
从师资队伍建设全局出发,以动态、专项方式,靶向解决问题。不断深化职称评审改革,持续推进阳光评审工程建设,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为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生态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相关政策及要求
1. 进一步完善师德与育人、教学、科研三大维度的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建设。突出师德与育人的考核与评价,平衡科研与教学评价的关系,促进科研与教学评价的有机统一,切实建立起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共识度较高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教学与科研权重比设置原则:学校总体把握为教学与科研并重,在不同类型评价中各有侧重。教学、科研比的设置区间:全口径教师为4:6至3:7之间;实训类教师为6:4至7:3之间。具体比例由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 着力推进师德与育人评价体系建设。以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评价要点,将对学生的引领作用与健康成长纳入到师德评价体系中来,突出育人功能,弘扬先进典型,引领师德养成,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师德与评价体系及师德与育人表现台账制度。凡有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3. 建立健全面向学生成长的教学评价体系。在教学评价指标体系中,建立起基于教师教学能力基础上的学生成长的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继续实行点面结合,教学成果代表作与教育教学实绩相结合的教学工作评价方式,深化教育教学实绩在教师评价中的使用。
4. 积极探索“破四唯”的路径,不断建立完善提升质量、面向贡献的人才评价体系,探索质量评审新途径,引导教师面向创新力、影响力、引领力、贡献力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从本年度起,职称评审不再设置学历的门槛要求。
5. 不断完善急需学科(单位)专项评审制度,继续实行助理教授(副教授)制度。进一步完善《辽宁师范大学急需学科(单位)专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统筹师资队伍建设,全力保证学科(单位)建设基本发展需要。继续实行助理教授(副教授)制度,助力师资队伍建设。
6. 持续推进职称分类评审、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本年度设置的分类评审类目为全口径、实训类和辅导员组织员;持续推进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深化教学成果代表作与教育教学实绩相结合的教学工作评价方式。
7. 持续推进阳光评审工程建设。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规范评审工作,不断夯实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加大学校监管、二级单位自律、教职工监督的综合管理监督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8. 充分发挥二级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职能,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严格评审程序及要求,加强政策宣传与告知,提高单位共识,把好职称评审的第一道关,做好本单位的评审推荐工作。
9. 教育管理系列按照辽宁省的评审条件,实行指数控制评审。二级单位参照教师系列的推荐程序等组织本单位的评审推荐。辅导员组织员系列评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参评人员范围
1. 凡我校在职在岗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2. 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等计算的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认定的时段为上一级别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截止时间至2020年11月30日。教学额定工作量计算的时间截止至本学期结束。
四、评审数额
教师系列
常规指数内评审数额:教授16个,其中实训类教师2个;副教授35个,其中实训类教师2个,辅导员组织员2个。
急需学科(单位)专项教授、副教授评审数额以实际评审为准。
助理教授、助理副教授评审数额:助理教授6个,其中实训类教师1个;助理副教授17个,其中实训类教师4个,辅导员组织员2个。
教育管理系列
副研究员5个。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岗位数额限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五、推荐名额及相关要求
1. 二级单位全口径教师的推荐名额为:教授级1人,副教授级2人;实训类教师的推荐名额为:教授级1人,副教授级1人。
(1)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学科特区实施办法(试行)》(辽师大校发[2017]64号),“对于‘双一流’建设学科,评审当年有突出业绩成果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推荐名额基础上,分别增加1名‘教授’‘副教授’推荐指标”。
(2)拟申报博士点单位,比照专项教授实施办法,可增加1名教授推荐名额。
2. 优秀博士不占单位推荐名额,直接推荐。
3. 在聘助理教授、助理副教授,参与现聘系列评审推荐,可不占推荐名额直接推荐;参与跨类型评审推荐,须占推荐指数,参与本单位的评审推荐。
4. 实训类教师须在我校专任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及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教学为主型教师,学校按2012年及以后绩效考核系统的数据确定教师分型及折合工作量;②本人或本人指导的本校学生获得国家级专项奖励2项或综合奖励1项。
5. 急需学科(单位)专项评审的单位推荐资格以学校确认单为准,专项教授、副教授推荐不占单位推荐名额。
6. 教育管理系列不设推荐指数,凡符合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
7. 二级单位同一类别、同一层级评审推荐有2人及以上者,须排序推荐。
六、评审程序及日程安排
工作程序 | 时间 安排 | 工作内容 | |
学校组织实施 | 学校层面 | 12.4 | 召开职称评审工作布置会,网上发布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
二级单位层面 | 12.4 | 1. 传达学校文件、签署单位承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2. 符合急需学科(单位)专项评审的单位须进行单位资格申报,取得学校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评审 | |
个人申报 | 12.4至学院统一审核日期前 | 个人填报、签署个人承诺(申报人须符合申报层级的任职条件或破格条件,不符条件者不得申报)。 | |
二级单位评审推荐 | 12.10-12.21 | 按照学校备案的年度职称评审方案、《辽宁师范大学关于二级单位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及工作要求开展本单位的评审推荐工作,期间接受人事处的巡查。 1. 审核并公示参评人材料(其中公示日期为12月10日至12月14日); 2. 评审推荐并公示推荐人选。(12月17日至12月21日) | |
学校受理申报材料 | 二级单位层面 | 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公示后 | 上报申报材料 |
学校层面 | 审核汇总、抽查、公示申报材料 | ||
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 | 学校组建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并公示推荐结果 | ||
校评委会评审 并确定最终人选 | 校评委会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在校园网公示 |
七、填写、报送评审材料具体要求(附件)。
八、其他
1. 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能学历和资历双项破格(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职称申报条件)申报;学历或资历单项破格申报要严格执行评审政策,不能突破有关政策规定的破格条件。一步到位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人员,其业绩与成果的认定范围须为近五年。参评单位所推荐的破格参评人员占本单位的推荐指标。
2. 按照辽宁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及聘任的相关规定,岗位聘任工作由学校报经省人社厅审批,在我校空余岗位数额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聘任,经省人社厅审批后可聘任至任职资格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
3. 参加专任教师系列评审的双岗人员,须回到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单位,与其他参评人员同程序、同条件、同要求进行评审推荐,获得二级单位推荐资格者,评审材料由参评单位统一上报。
4. 根据教育部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无高校教师资格者不得参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5. 人事处在组织职称评审过程中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敬请广大教师监督。
学校监督电话:82158239
学校监督邮箱:lsdzcpsj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