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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本站小编 Free考研考试/2024-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除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的统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我校仅接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六条 2024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098人,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321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777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一)《锦州医科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

(二)《锦州医科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拟招生总计划(规培类专业)》(详见附件2)。

(三)《锦州医科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拟招生总计划(非规培类专业)》(详见附件3)

第七条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奖助政策。

(一)国家级:

1.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年20000元,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评定。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按照国家、辽宁省、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

经评选获批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三)校级:

1.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约为35%。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各专业全覆盖。

2.经评选获批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3.三助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管、助教岗位,并发放津贴。

4.勤工助学: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困难学生。

第三章 招生类型及学费标准

第八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

侧重于培养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技能,能运用必要的研究方法从事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创造能力及较高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学术人才。毕业时,获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学术学位)。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侧重于培养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具有医学科学思维能力、扎实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的高层次临床医生,在达到相应培养要求的条件下,毕业时可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硕士毕业证书和专业学位证书(简称“四证合一”);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毕业时,获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专业学位)。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章 学制及就业方式

第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均为3年,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报考时选择“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录取后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毕业后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由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派遣;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录取后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不能自主择业。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相应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报考类别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我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其中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若取得复试资格,需加试两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所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在复试前通知。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报考时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及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提交进修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另需加试两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所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在复试前通知。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存在违约情况的定向考生不得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因存在违约情况导致的后续问题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在满足第十一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报考专业要求:

(一)伦理学(专业代码01010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代码030501)、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代码030505)、医学教育学(专业代码1001Z1)和人文医学(专业代码1001Z2)不限制毕业生专业。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972--)各专业接收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三)生物学(专业代码0710--)接收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微生物学、遗传学(专业代码071005、071007)接收医学类、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工程类、动物医学类专业、动物生产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四)基础医学(专业代码1001--)各专业接收医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2--)各专业接收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对应相关专业,如医学检验技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0208)、眼视光学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0212)、康复治疗学报考康复医学与理疗学(专业代码100215)、医学影像技术报考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代码100207)等。

(六)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03--)专业仅接收口腔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七)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代码1004--)各专业接收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专业代码100403)接收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类、生物学、化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代码100602)专业接收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或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九)药学(专业代码1007--)接收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中药学类、制药工程毕业生报考。

药用生物材料学(专业代码1007Z1)接收药学类、化学类、材料类、化工制药类、生物科学类、生物工程、护理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药理学(专业代码100706)接收药学类专业、医学其它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护理学(专业代码1011--)专业仅接收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报考。

(十一)智能医学(专业代码0710J1)接收生物医学工程类、生物学类、软件工程类、计算机科学类、医学类、物理学类、材料类专业毕业生报考。

第十三条 在满足第十一条要求的同时,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满足以下报考专业要求:

(一)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各专业仅接收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报考(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证书、专升本考生专科专业须与本科专业一致),且应届生应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即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对于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或正在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不得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代码105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其中,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代码105120);

眼视光医学专业毕业生只可报考眼科学(专业代码105116)。

(三)护理(专业代码1054--)专业仅接收护理学专业的毕业生报考。

(四)药学(专业代码1055--)专业仅接收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中药学类专业、制药工程类专业的毕业生报考。

(五)农业(畜牧,专业代码095133)接收动物生产类专业或动物医学类专业类的毕业生报考。

(六)农业(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代码095135)接收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生物工程类、药学类专业、化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医学类、生态学类、农学类、动物医学类、动物生产类专业类的毕业生报考。

(七)兽医(专业代码0952--)接收动物医学类专业、水产类专业类的毕业生报考。

第十四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我校的一个专业。

4.考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8.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网上报名时,考生根据我校专业目录选择报考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报考部分专业时不区分院系所,在研究生录取后确定院系和指导教师。

(二)网上确认要求

1.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5.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

6.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7.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六章 初试

第十六条 初试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12月23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

12月23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业务课二

具体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及各考点公告。

第十八条 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锦州医科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详见附件4)。

第七章 复试

第十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校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所在省份“辽宁省”为一区。

第二十二条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二十三条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四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我校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详见附件5),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详见附件6),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八章 调剂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均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我校调剂工作办法,具体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等信息,将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我校网站公布。

(一)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二)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三)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我校调剂工作办法。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三十条 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我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十一条 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章 录取

第三十二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三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三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416-3675033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联系电话:0416-367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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