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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试行)

扬州大学 /2013-12-18

 扬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规定(试行)

 

    为保障我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9]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医疗保障原则

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扬州市统筹保障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学校兼顾普通疾病门诊医疗。

适用对象为我校参加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含广陵学院学生)。

    二、经费定额

(一)大学生个人缴费。按照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的筹资标准收取,其中学生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目前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财务处代收代缴。每年10月15日前,由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愿意参保的学生在每年10月10日前向学院提交说明,学院在10月12日前汇总至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退费。

参加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愿意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

    1、按照扬州市社保中心规定的操作流程,需要住院治疗的学生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后,以校园一卡通作为医保结算凭证,在医院直接按照当地居民医疗保障的操作流程办理。

    2、急诊住院或符合我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扬州市之外住院的,或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及社保中心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扬州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用药范围、报批比例等按照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金额,按照扬州市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即: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共六种。

    5、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管理,按照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门诊普惠医疗

1、学校将国家下发每人30元的费用设为学生医疗保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年度支出超出部分由下一年度的经费抵冲,并适当调整学校普惠的报销比例;结余部分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对学生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2、每人30元经费中25元作为校内门诊统筹基金,学生在校内因病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50%的比例报销。

    3、校内就诊程序:

    (1)凭病历在校区卫生所就诊,按规定交纳挂号费,享受校内就诊待遇;

    (2)大病门诊在校内由学生按照医保规定经过明确诊断后,凭校内一卡通在校内、外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三)商业保险

    学校将国家下发经费每人30元中提取每人5元作为商业保险投保资金,使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形成大病有属地医保,小病有学校医疗普惠门诊,突发的小型意外伤害、残疾、死亡等有商业保险的保障体系。

保险公司承担住院医疗经费给付比例见下表:

 

险 种

保 险 责 任

保险最高

赔付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身故

3万元

意外残疾、烧伤

    因意外导致的残疾、烧伤,按残疾、烧伤的程度比例给付(身故、残疾、烧伤,合计最高理赔限额为3万);

3万元

疾病身故

在校学生因疾病身故

1万元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每次免赔50元后

按100%赔付(含门诊)

2千元

   

    四、其他

    1、学生实习,寒、暑假和休学期间患急诊住院,必须在1周内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报告。

    2、下列情况之一者所造成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1)自行投医(包括私自转院);

    (2)打架、酗酒、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4)毕业生自离校之日起;

    (5)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扬州市《药物使用范围》等规定的药品费;

(6)没有参加扬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7)在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3、对患病的门诊和住院经费自付部分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由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后,在校内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给于适当补助,超出医疗帮困互助金承受能力的,报请扬州市社保中心予以补助。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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