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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苏州大学学生参加市社保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苏州大学 /2013-12-16

 2012年苏州大学学生参加市社保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各位同学:您好!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关于苏州市区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保规[2010]21号)规定,苏州市大学生应该参加所属地的居民医疗保险。为了使您及时了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参保对象: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申报缴费:可通过代办单位(本市市区在校生通过所在学校,外地就读的大学生通过父母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2012年度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期为2011年9月-11月。 本市市区户籍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凭市社保中心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发票,分别由父母双方单位报销。对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苏州市城区优抚对 象优待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个人免缴医疗 保险费。对持有苏州市区以外最低生活保障证,同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参保学生也可免缴个人缴费。以上免缴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凡在2011年11月30日前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可享受2012年度(1月至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其中首次参保的大学生,其2011年9至12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于2012年1月至6月按规定进行报销。

★就医凭证:首次参保的大学生,由代办单位发放《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证》 、《苏州市社会保险IC卡》,作为今后就医或结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定点医院及就医手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区各“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老年病医院除外)。参保学生凭本人《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费用,划卡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只收取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参保大学生凭本人就医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年在600元以内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50%的门诊医疗补助。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经医院和社保中心办妥诊断及审核登记手续后,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和重症精神病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可直接 持本人就医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于本结算年度内按规定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付。 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康复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100%的比例结付。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发生疾病需住院,可凭就医证卡到市区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注:参保学生每一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救助待遇: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学生,在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按《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待遇。

★外地就医: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治疗(限上海、北京、南京三级以上公立医院本部)或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应事先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外、居外登记备案手续(注:户籍或学籍在外地的参保学生,在户籍地或学籍地就医的无需办理居外医疗手续)。 办妥手续后发生的转外、居外医疗费用,以及外出期间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现金,然后于本结算年度内按规定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付(其中符合规定 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垫付费用后学校有卫生所的通过学校定点卫生所按规定报销,学校无定点卫生所的可由学校安排专人收集汇总后定期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 付)。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办理流程,可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www.szsbzx.net.cn)查询。

参保咨询:67705281,67705283   待遇报销结付咨询:65237551,65217802

享受医疗救助咨询:65237012,65237356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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