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关于在职人员攻读非学历工程硕士
专业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培养非学历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坚持为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点工程服务的办学方向,做好我校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工作和规范我校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硕士学位是一种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类型不同,侧重于工程应用,即在招收对象、培养方式、知识结构以及素质与能力培养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要求。
第三条 工程硕士学位的设置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改变工科学位类型比较单一的状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和输送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以增强企业实力与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也为满足现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在新形势下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与素质的需要。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四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士学位满3年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满4年及以上的优秀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
报考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软件工程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入学前未达到上述年限要求而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的,需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2年以上,结合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工程设计)答辩。
第五条 报考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报考。考生在报名前必须通过学校研究生院的资格审查,凭审查通过的《江苏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考信息登记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六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采取两段制考试方式:
(一)第一阶段,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GCT”命题依据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指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GCT”考试的命题及阅卷工作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统一组织。
“GCT”试卷由四部分构成:语言表达能力测试、数学基础能力测试、逻辑推理能力测试和外语运用能力测试(我校只招收英语考生)。“GCT”试卷满分400分,每个部分占100分,考试时间3小时。
考生当年只可选择1个培养单位报考。
(二)第二阶段,考生持本人“GCT”成绩参加学校专业基础课程考试和专业综合面试。专业基础课程考试的命题及阅卷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综合面试由各学院(中心、研究院,下同)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着重考核考生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潜在素质、岗位经历和业绩。
第七条 我校根据考生的“GCT”成绩、专业基础课程考试及专业综合面试测试结果自行确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八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协议统一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相关协议方签订,学校其他部门签订的协议均属无效。
第三章 学员管理
第九条 凡江苏大学录取为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凭江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并按协议要求向校财务处交纳有关培养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条 学员管理:
(一)工程硕士研究生属非学历研究生教育,不实施学籍管理,只办理相应的工程硕士研究生证、借书证等必要证件。
(二)工程硕士研究生完成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工程设计)答辩并经全面考查合格者,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中断学业者,若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将发给课程学习结业证明。否则,只发单科成绩证明。
(三)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到时不转档案、户口、工资和党团关系。其攻读学位(包括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期间享受委托单位待遇。
第四章 培养方式与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指导采用双导师制,即由所在学科安排一位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校内导师,再由工程硕士研究生本人在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聘请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技术职称(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的企业导师联合指导。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
(一)工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其课程设置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程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实际需要,由江苏大学研究生院和工程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同一工程领域不同单位的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可有不同的侧重点。
(二)为适应企业多领域、全方位培养人才的需要,允许部分工程硕士生跨专业、跨学科、跨工程领域选课,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院协商后提出。
(三)根据工程硕士“进校不离岗”的特点,其课程教学一般在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培养基地)或校外教学点进行。学位课程必须采取笔试的考核方法,非学位课程可采取笔试、大作业、读书报告、课程论文或实验报告等考核方式。
(四)各工程硕士班(教学点)的学员管理工作、教材领发、课表安排、授课教师(课程设置中指定)的排派等教务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各培养环节的协助管理工作由办班学院(即组织该班生源的学院)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论文工作:
(一)工程硕士的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鼓励结合工程硕士本单位的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进行。学位论文(工程设计)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表现出作者具备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工程设计)必须在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的指导下,由工程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对一些源于大型研究课题和工程项目设计的论文,其研究人员或设计者不止一人,允许引用(必须注明)他人工作,但自己承担部分必须独立完成。
第十五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最低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撰写,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提出学位论文(工程设计)送审申请。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工程设计)送审及答辩程序按照《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工程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需有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十七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工程设计)答辩,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工程硕士学位证书,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硕士学位证书须经校财务处、档案馆、相关学院、研究生院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暂行规定,凡本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