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商学院
2012-2013 年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
江南大学商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按照《江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 在读期间受到处分者;
2. 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评审组织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学院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审、公开答辩。
六、评选程序
1.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1)和《科研成果汇总表》(电子、纸质)(附件 2),另需导师推荐参评意见书一份,以上材料请于规定时间递交至商学院研究生秘书处,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2.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主要考核学生的科研成果、学习成绩,两项内容进行加权排序。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3.根据研究生申请情况,依照加权成绩排名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执行答辩程序。
4.对于最后排名相同的同学,是否获得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材料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
5.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6.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申诉电话:0510-85913611)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7.获奖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申请材料由学院备案。
8.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七、注意事项
1. 根据《江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相对公平和工作的连续有序状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只考核和计算上一完整学年度(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内研究生学术科研、获奖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按照在读期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计算;
2. 所有成果必须为在评审年度内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已结项的课题或已获得的奖项;
3. 如果本年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则此次申请材料不能继续用作下年度申请材料;
4.课题立项不作为评选国家奖学金的加分项目,只有结题之后才能作为申报国家奖学金加分的依据,排序以结题证书上的排序为准;
5. 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作为学生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进行加分;其它情况不予加分;
6.如果评审委员会决定让参加申请的研究生进行答辩,则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并有资格进入答辩环节的同学同时准备答辩 PPT(内容涵盖科研成果介绍、参与科研项目所做的工作、学习成绩、其他德育突出成果介绍等内容),限时 3 分钟,请于规定时间交至商学院研究生秘书处。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仅适用于 2012-2013 年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在此期间,如有上级新文件下发,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终成绩计算方法说明
(一)智育成绩
其中,,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每一门课程的成绩
智育成绩占最终成绩的比重为40%
(二)科研创新能力
根据候选人参与的学术交流活动、科研创新成果、竞赛获奖、课题完成状况等科研活动,根据附件中的分值计算客观得分。
科研创新能力成绩占最终成绩的比重为60%
注:除智育成绩外,以上所有内容,有效的认定时间均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