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研究生证等,准予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经主管校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属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九条 各学院开学三天内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病请假,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一年级期间一般不安排出差,若有学术会议(必须有本人署名文章投稿)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其它调研等出差事宜均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安排。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病、事假三天以内,导师签署意见,辅导员可直接批准;
2、请病、事假一周以内,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3、请病、事假一周以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条均交各院存查,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课程要求
(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有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二)硕士生应修满32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不少于20学分。
(三)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20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14学分。
第十七条 选课
(一)学生入学后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学习)计划,在开课目录内慎重选择,选课时应注意选修课程时间上是否有冲突。
(二)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选或退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选或退选者,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改课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至研究生院,进行网上改选或退选。
(三)开课一周后,研究生院及有关开课学院公布公共课程及其它课程的选课名单。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必修的学位课程要求必须进行考试,选修的课程可选择考试或考查。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记载
研究生学期总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以读书报告、小论文等形式进行的考核可以采用A(优秀)、B(良好)、C(中等)、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学期总评成绩达60分或及格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并报所属院、系和研究生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但免修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属院、系及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补考。研究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最多两次(含毕业前补考)。
(四)重修。经任课教师和导师同意,并报所属院、系和研究生院负责人批准后,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允许重修,成绩按最高分数记载。对所学课程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依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业,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检查和考核。其中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需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以退学者;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凡需转专业者,递交研究生院批准的申请,除本人的申请、现任导师和所在学院的意见,还须包括拟转入学院与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证明确需休学,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学院负责人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作为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无法在校内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退学的研究生,则采用在校内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四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至五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学习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如已修满2年并满足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本人提出毕业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 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认为可补行答辩者,一年内可补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 规定申请学位。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已完成学位论文因故未能答辩者,必须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补行答辩。对合格后颁发 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一)入学前档案;
(二)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三)体检表;
(四)研究生阶段考评鉴定表;
(五)研究生成绩表;
(六)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处分材料;
(七)党建材料;
(八)研究生学位申请书;
(九)授予学位决定书;
(十)毕业、学位证书(限定向、委陪);
(十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十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学院负责整理好毕业档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寄往就业单位。
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
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研究生。研究生中的港澳台侨生、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