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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派留学选派工作手册(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5-19

 

1-3:2018 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 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保证项目选派质量和留学效益;加强对派出博士生专业 学习方面的检查和指导;促进科研合作项目的建立与开展,进一步推动国内外高 校学科、人员之间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派出留学人员的联系,为学生按 期回国服务奠定基础,特设立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为做好项目实施工 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二条  2018 年计划选派 500 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第三条  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为一个月。

第四条  资助内容按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不包括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人员。

第六条  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 导师。重点支持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 生导师。

第七条  身心健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60 岁(1957 年 3 月 20 日以后出生)。 第八条   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

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科研机构。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审核录 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2018 年网上报名时间为 3 月 20 日一 4 月 5 日,由各单位统一组织 被推荐人选登陆 http://apply.c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985 工程”和“211 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 学基金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一览表)。

 

申请人须按照《2018 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 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于 4 月 12 日前将正式公函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 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由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并打印) 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 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及所有附件材料,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 面申请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 2 年)。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于 2018 年 6 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 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三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 2018 年 3 月

31 曰。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选派人员在派出前免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免交保证金。 第十五条 选派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不受留学回国服务期限制。 第十六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

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向选派人员预支在外一个月奖学金生活费,并预订往返国际 机票。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 理报到手续,在外期间应自觉接受其管理。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在外交流访问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将追 缴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并于 2018

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 推选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录

取人员派出前,提出明确工作任务,并要求回国后提交详细访问报告等。被选 派人员回国后,各单位应及时进行考核,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通过受理单位将 访问报告复印件、各校考核情况及派出人员护照复印件(含签证页)提交国家至 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

 

1-3-1:2018 年博士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1.2018 年博士导师生短期出国交流项目是否允许本年度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 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生的国内导师与学生同时申报?

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项目为高水平项目的配套项目,申请人应为高水 平项目录取人员的国内博士阶段导师。目前,两个项目同期进行报名,导师和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如学生未被录取,则导师亦不符合项目要求。 2.网上申请时,申请人应如何选择留学身份与项目?

答:申请人留学身份应选择“高级研究学者”,项目大类应选择“国家建 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小类应选择“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 项目”。

3.博导短期项目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为多久? 答: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均为一个月,在外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

足四周者须退回相关费用并影响所在单位今后本项目的选派工作。 4.因博导项目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项目推选和管理权限是否为各 个单位负责教师公派的部门?

答:博导项目为高水平项目的配套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应与高水平项目主 管部门一致。 5.被录取后,派出前是否需要签订协议书、缴纳保证金及语言培训?

答:选派人员在派出前免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免交保证金,无需语 言培训。 6.多位学生在不同学校留学,导师是否可以在申请时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留学单位?

答:网上申请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访问单位。 7.因多位学生在不同学校留学,导师交流访问一个月时间过短,是否可以延长 期限但费用自理?

答:此项目交流访问期限与资助期限均为一个月,不能延长期限,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在录取人员派出时会预订往返机票。 8.学生被高水平项目以外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录取,导师是否可以申请此 项目?

 

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仅面向高水平项目国内录取且已派出人 员的博士阶段导师。 9.受理机构是否需要将申请人纸质材料寄送至留学基金委?

答:不需要。申请人纸质材料由受理机构留存,留存期限为 2 年。 10.此项目录取人员是否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是否受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 派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的限制?

答: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不受此限制,可以继续申请其他公派留 学项目。

11.录取人员回国后,如何提交访问报告? 答:录取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应通过受理单位将访问报告复印件等提交至

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

 

 

 

1-4:2018 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具 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设立并实施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 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8 年计划选派 600 名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 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重点面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高等职业院校在职人员选拔攻读硕 士学位研究生。选派专业领域由推选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确定。

面向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面向高等学校在读 硕士生选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为农业、公共管理、经济管 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 12-24 个月,具体以拟留学 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 3-12 个月。

第六条 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 等机构。

第七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派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高校的中外合作项目派出。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 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 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 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 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45 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 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 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

(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 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 6.5 分,托福 95 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 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 B2 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 TOPIK4 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 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入学通知 书或邀请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中外双方 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等。

第十四条 选派范围不包括: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

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 人员;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 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六条 2018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 3 月 20 日-4 月 5 日。申请 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 上报名、按照《2018 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

 

料(请见国家留学网“2018 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专栏”,www.csc.edu.cn) 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 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 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 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 理工作:“211 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其 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 机构通讯录)。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九条 受理单位应在 4 月 12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 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书面材料由受理 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 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 2018 年 5 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 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凡未按期 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 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 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对国外学习 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 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 12 月底前将 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 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 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 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 助。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 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 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七条 尚未完成回国服务义务的本项目留学人员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 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 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 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 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1-4-1:联合培养硕士生及攻读硕士学位生材料说明

 

(一)校内申请材料: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 年公派项目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表》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 年公派项目攻读硕士学位生申请表》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4. 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 学费材料

6. 学习计划(外文)

7. 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培养硕士 研究生需提供)

8.国外导师简历

9. 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10. 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硕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提供)

11.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1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1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注:申请人在将以上材料按填写说明核对后,按顺序整理,并用长尾夹夹好。

材料递交要求

1.申请人需按上述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交由学院、国际合作处审核 后,由学院统一交至研究生院,纸质材料递交时统一用长尾夹,请勿用订书器装 订。如申请材料中有英语以外的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 使用 A4 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 免冠、光纸正面)。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 上传至信息平台。

2.所有纸板材料汇总电子版制成 pdf 格式,邮件标题:学院+姓名+公派项目

+海外大学;于 2018 年 3 月提交至各学院,各学院汇总后发送至邮箱

pyc01@nuaa.edu.cn

 

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材料填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

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

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如工作经历)。申请人 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 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 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 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 “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

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

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并盖章;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 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985 工程”、“211 工程”建设高校由主管部门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 报名系统;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通过本系统受理机构申请,并由 该受理机构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其他人员委托有关国家留学 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将单位推荐意见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3.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硕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联合培养硕士生国内导师应提交推荐信,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推荐意见;

重点对申请人出国学习目标要求、国内导师或申请人与国外导师的合作情况及对

国外院校、导师的评价等。国内导师意见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

 

4.正式邀请信或入学通知复印件

 

(1)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入学 通知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 师签字。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如因拟留学院校(单位)行政审批手续规定限 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无法出具正式入学通知,则须出具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 专用信纸打印并由对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的明确意向入学通知。

(2)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

(unconditional 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 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本科毕业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

(3)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b.留学身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c.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

d.国外指导教师信息(如有可提供); 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f.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4)如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 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5. 学费材料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a.如外方不收取学费/免除全部学费/利用其他奖学金支付全部学费,需在邀 请信/入学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中注明无学费。

b.如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学费资助,则需另行提交外方出具的收取学费明细表 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学费明细表各项目及金额必须详细清晰。

(2)国家留学基金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不提供学费资助

 

6. 学习计划(外文)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 字以上),并由外方

导师签字。如申请人暂时无法确定导师,则只需国内推选单位审核并签字。学习

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 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联合培养学习计划(1000 字以上), 并由中外双方导师签字。如未指定外方导师,则需国内导师签字并由学校主管部 门审核后加盖公章。联合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 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7. 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各单位与国外留学单位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

申请人员需提交国内外双方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并提供协议要点介绍。如协

议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 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8.国外导师简历(如有,需提供) 主要包括国外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

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导师

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签字,可由国内导师或相关 专家审核签字。如尚未确定国外导师,可暂不提供,但需在《申请表》“国外导 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交由实际指导教师提供并签名的 简历。

9.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提供成绩单应包括从本科阶段开始的所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

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

 

10.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供) 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如所在单位推荐申请学费奖学金资助,应另

行提交两封专家推荐信。推荐人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一人应来自高校或科研机

构)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单位/部门负责人;推荐信应使用推荐人 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其他申请人 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11.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 2018 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 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1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

同一张 A4 纸上。

 

1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应届本科毕业生无需提供。如最高学位在国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无需

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1-4-2:联合培养硕士生及攻读硕士学位生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阶段:

 

1.2018 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拔规模有哪些变化?

答:2018 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规模为 800 人。攻读硕士学位研 究生与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选派规模不设比例。

2.2018 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学科专业领域有哪些变化? 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高等职业院校的申请人选派专业领域仍由推选单

位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确定。 学生类申请人的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主要为农业、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

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是否必须通过国内高校的中外合作项目派出?

答:是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通过所在院校现有的校际间国际合作项 目派出。

4.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攻读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或利用

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根 据现有中外合作项目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培计划并取得邀请 信。

在报名前需要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 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 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5.什么是“派出渠道”,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国外留学单位 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吗?

答:“派出渠道”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 有合作渠道”两类。“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 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 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所签的合作协议派 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国外留学单位不仅限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申请人亦可利用所在 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6.可同时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 道”吗?

答:不可以。对外申请阶段,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派出渠道,但网上报名时,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7.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 答:邀请信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a.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b. 留学身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硕士生;

c.  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

d.  国外指导教师信息(如有,需提供);

e.  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f. 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8.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如何确定? 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

助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生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 3-12 个月,具 体由国内外导师商定。

9.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生活费,其中奖学金生活

费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 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等。 具体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0.是否可申请学费资助? 答:对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需要说明的是,学费资助并不是

单纯向未取得外方学费资助的人员提供学费支持,其选拔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 需进行面试。

11.是否需在申报前取得外方邀请信? 答:申请者需要在网上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12.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报时是否只能选择一所院校? 答:是的。
13.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体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身心健康是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申请者在申请前,应事先了解自 身的身心健康状况及留学目的国的生活条件及健康要求,判断自己是否适合长时 间出国留学。所有被录取的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 行体检,并需获得《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由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教 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派 出。

14.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是否可以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 答:不可以。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外方的奖学金扣除学费资助后,未达到

国家公派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可申请。 15.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邀请信上的身份该如何表述?

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取得的邀请信上身份可以为 Joint Master student、 visiting student 或类似表达方式。 16.如何取得《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

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 并打印,空白《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不能单独打 印。

17.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答: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

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

(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 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985 工程”、“211 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 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其他 单位的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 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18.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

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 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 无误后方可提交。

19.提交的材料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保证材料真实,确保材料上传齐全。

(2)邀请信一定要有明确的留学期限和起止年月。

(3)请按提示详细填写研修计划,这是评审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材料;

(4)国内外导师信息准确、清晰,最好由导师本人提供并附带本人签 名,务必杜绝从其它途径复制或过于简单的介绍;

(5)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必须有双方导师共同签字;如未 指定外方导师,则需国内导师签字并由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加盖 公章。

(6)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务必提供当年学费明细表(有外方主管部门负 责人签字)。学费明细表各项目及金额必须详细清晰。因申请学费 资助人员将参加专家组面试,请在申请阶段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7)申请人提交的成绩单应从本科开始,请提供从本科至最近结束的 一个学期的成绩单(不是只提供最后一年的成绩单);

20.外语要求中第二条,“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 个月) 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如何认定?

答:留学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留学

(工作)单位出具的在外学习(工作)证明。 21.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和 WSK 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 内。 22.选派办法中“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不能申报本项目,全额奖 学金如何界定?

答:全额奖学金是指外方学校提供的奖学金额度能支付申请人的全部学费和 在外生活费。

评审阶段: 23.项目评审的基本选拔标准有哪些?

答: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家主要 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1)申请人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包括教育背景,学习成绩,专业基础, 科研能力,工作业绩,国际交流能力等。

 

(2)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和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包括拟留学专业是否符合选派 学科专业领域要求,与国内所从事/学习专业的关联程度及在国内外研究水平的 差距,学习计划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拟留学单位及留学专业情况:包括拟留学单位的世界认可度,留学专 业是否为该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

(4)国内单位推荐意见/专家的评审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也将作为 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录取和派出阶段:

 

24. 被录取后会收到哪些材料?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到什么时候? 答: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复印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

书》、英文资助证明(一式二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六份/人)。 国家公派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申请当年,最迟不超过次年 3 月

底,过期无效,具体以录取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 5 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2 年内不得 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5.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后,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留学单位、导师或 国别?

答:原则上不可以,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推选单位向基金委欧洲事务部、 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提出申请。 26.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派出吗?

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 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事宜。

27. 如何交存保证金,办理保证金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交存保证金的具体细节请在留学基金委网站上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

知》。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不再收取保证金。

28. 国家公派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

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 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

 

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学 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

回国阶段: 29.回国后须履行回国服务期两年,如何计算?

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规定,被录取人员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 服务两年的义务。

本项目留学人员回国后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 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 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部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

 

2-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实施 办法(校研字[2015]4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项 目”)是指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为增强建设创新型 国家服务的能力,在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 校、专业,并师从一流导师的留学项目。

第三条 实施公派研究生项目要坚持“面向学校需要、依靠学校工作、服务 学校发展”的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为加强高水平大学和 重点学科建设服务,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 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和交 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 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四条  学校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公派研 究生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并适时对项目组织评估;国际合作处负责与国家留 学基金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为该项目留学人员提供校际交流派送渠道,并负责留 学研究生出国派遣工作;研究生院负责该项目留学人员的报名、组织评审工作, 并负责与派出人员签订协议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五条  推荐名额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选派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选派类别分为博士研究生项目和硕士研究生项目。博士 研究生项目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项目包 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 一般为 36-48 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 6-24 个月。攻读硕士

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 12-24 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

 

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 3-12 个月。

第七条 重点支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 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前 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各学院应根据国家战略、国家重 大工程、重大专项以及国内空白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学院创新基地和平台、重 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 室等机构。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 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

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应语言

要求。

3.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或已经取得保研资格的应届本科毕 业生,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35 岁,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申请类别 1.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应为我校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含应

届硕士毕业生)、被我校录取的具有我校保研资格的本科生。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为我校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

向生除外)。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应为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为我校在读硕士生。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选拔。

第十三条 提交程序

 

申请人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要求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并 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具体项目要求将申请材料交至学院,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 料进行评审,经初选后将推荐名单与申请材料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处。学校进一步 审核及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候选人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家留学基金 委负责最终审核与录取工作。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四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 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 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公证手续。

派出后留学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 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境外管理 1.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管理,与留学人员保持正常联

系。

2.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国内导师汇 报学习情况,接受导师的专业指导。

3.留学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学籍管理

(1)联合培养的留学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其原学籍,但须办 理相应的离校、返校手续。在外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研究生留学期满回国后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执行我校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审核、送审、答辩。学习年限超出正常学制而不能答辩者,须由本人提出保留答 辩资格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初审,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保留答辩资格。超 出规定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2)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①若派出前为我校在读研究生,经本人申请, 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和学校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学校可保留其原学籍,但须办 理相应的手续;②若派出前为我校已毕业学生,其档案和户籍按照学校学籍管理 有关规定处理。

4.留学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奖学金等管理

(1)联合培养的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 颁发的奖学金,不享受校内的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从办理

 

完离校手续后开始停发,回国办理完返校手续、缴纳学费后恢复发放。学业奖学 金和助学金发放总时间不超过相应的学制时间。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答 辩者,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发至答辩时间的当月。

联合培养的留学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可向学校申请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 的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

联合培养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应向有关部门办理退出学校学生宿舍的手续,留 学期满回校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延期毕业者, 其住宿按照当年学校住宿政策办 理。

(2)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若派出前为我校在读研究生,从办理完离校手 续后停发其校内的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 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 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 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 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 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 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 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 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 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 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 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 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 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 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 1,以下简称

《协议书》),《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 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 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 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 所在地。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 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 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

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 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 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 生的《协议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 明》(见附 3)等。

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 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 接。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 10 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 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 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 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 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 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 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 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 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 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 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 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 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 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 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 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 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 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

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 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 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 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

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 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 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至 24 个

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 24 个月(不

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 2 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回 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 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 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 15 天的, 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 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 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 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 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 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 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 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 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

(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 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 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 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 2 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 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 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 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 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 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 2 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 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 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 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 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 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 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 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 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 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 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 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 5),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 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 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 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 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 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 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 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 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 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 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 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 期 3 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

 

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 3 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 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 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 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 1 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 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 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 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 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 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 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 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 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 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 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 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 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

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 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 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 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

 

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 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 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 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3: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学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 学生到国外一流大学、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 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 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予资助学费。

第三条 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选派计划的 5%,即每年提供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超过 250 人。

第四条 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3 万美元;如 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 3 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 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 员提供学费资助。

第七条 向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专业学习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如法律等人 文社会科学及 WTO 相关学科。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办法

第八条 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申请资助 学费的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第九条 各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

各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 5%。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 学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 财务司审批。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有关通知及留学 人员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院校支付学费。学费可根据留学 人员所在留学院校的学费管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须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国外留 学院校开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向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领首次学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 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上 一学期或学年度成绩单原件、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出具并签 字的学习情况说明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申请,由驻外使

(领)馆教育处(组)审核确定是否继续为其支付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 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限和标准。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限以教育部财 务司通知中明确的资助期限为准,学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资助期限或提高资助标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内审批。

2、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3、留学人员在学期间是否从留学院校获得了学费或其他奖学金资助及额度。 如已获资助可以支付其后续学习期间的学费,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 再为其支付学费。如已获资助未达到留学院校确定的学费标准,不足部分由驻外 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4、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所辖馆区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如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接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

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应及时报请国内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提供学费资助。如构 成违约,已资助的学费亦应退还。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 人员构成违约的,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履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说明:此管理规定为 2007 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管理规定,目前 正在修订中,相关条款如有修改以基金委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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