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年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双一流”建设,吸引优秀推荐免试本科生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设立2016年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用于奖励免试录取的全日制直博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设立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校新生特别奖学金评定工作。学院设立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学院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和初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特等奖50000元/生,一等奖为20000元/生,二等奖为5000元/生。特等奖名额1至2名,用于奖励来自首批985工程建设高校且其所在学科排名为全国前五位的优秀推免生,另对特等奖获得者指导教师给予5000元奖励;一等奖名额15名左右,用于奖励来自985工程或211工程建设高校推免生中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直博生优先;二等奖名额120名左右,择优奖励部分优秀推免生,同等条件下直博生优先。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入学后,填写《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生源学校、学科排名、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等要素进行评选。
第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接收推免生人数和生源情况,差额分配特等奖、一等奖候选人名额给学院。学院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组织初步评审,推选特等奖、一等奖候选人;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评审,确定特等奖、一等奖获奖名单,名单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接收推免生人数分配二等奖名额至各学院,在特等奖、一等奖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组织评审,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或相关学院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或反映情况,相关评审工作组应及时予以答复。
新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获得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的研究生获奖情况将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新生特别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岗位津贴均可兼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生新生特别奖学金评审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