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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及奖励办法

南京邮电大学 /2013-12-13

 为促进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认真学习,激励研究生学术创新,不断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所有在籍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到原所在班级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优秀研究生的评定依据上一学年表现综合评定,标准包括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实践活动参与情况等。
    3.无违纪行为。
    三、评选比例
    “优秀研究生”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四、评分标准
    1.学术论文
  (1)国际学术刊物 (当年SCI期刊)影响因子×20分/篇
  (2)国内学术刊物A类 8分/篇
  (3)国内学术刊物B类 5分/篇
  (4)国内学术刊物C类 3分/篇
  (5)其他等级专业刊物论文 1分/篇
   注:此类论文的评分累计上限为2分,超出仅作参考。
  (6)被三大权威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可另获奖励加分,每篇分值如下:
       SCI :10分; EI :5分; ISTP :2分
    2.专业著作
    研究生在学期间以南邮研究生身份参与正式出版的本专业著作并且独立撰写十万字以上,则可以折算为B类学术论文(5分)1篇,但仅限1篇。
    3.科研成果获奖
    国家级奖 一等奖100分;二等奖75分;三等奖50分
    省部级奖 一等奖50分;二等奖35分;三等奖20分
    市厅级奖 一等奖20分;二等奖12分; 三等奖6分
    注:获奖者的个人分值P的计算方法:(P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P=所获奖项的最高分值×排名权重系数(‰)(参见附录)
    4.学术竞赛获奖
    国家级奖 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
    省部级奖 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市厅(校)级奖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获奖者的个人分值P的计算方法:(P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P=所获奖项的最高分值×排名权重系数(‰)(参见附录)
    5.专利成果
    研究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学术积分等同于A类学术论文(8分)一篇;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学术积分等同于B类学术论文(5分)一篇。
    专利成果须取得专利授权号;合作专利者,分值参考附录的排名权重系数。
    6.学位课程平均分(M)
    M=第一学年所有学位课各科成绩总分/第一学年学位课门数
    7.所有参评成果的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应为南京邮电大学;所有参评成果必须是在获得研究生学籍至研究生毕业期间取得的,且与本人研究生学业有关;所有已获本校奖励的参评成果不得在以后的奖励评选中重复使用。
    8.所有学术论文只限第一作者(注:当且仅当申请者为论文第二作者时,如果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则该论文的评分加权系数为0.4);论文发表的国内刊物ABC类为《南京邮电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所载期刊A、B、C类,毕业班学生在国际学术刊物或国内AB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且为第一作者的可使用录用通知,论文视同已公开发表;如果非毕业班学生使用录用通知视作最后一次参评。
    五、奖励办法
    被授予“优秀研究生”者,发给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学金,并将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
    六、“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
    1.评选条件:符合“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连续两次获得“优秀研究生”,或一次获得“优秀研究生”一次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或三年级获得“优秀研究生”后又发表国内C类论文以上者;
    2.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不设比例;
    3.评选时间:每年的3月上旬完成评选申报,中旬发放荣誉证书。
    七、评选程序
    1.每年九月中旬左右,研究生院根据参评研究生人均分配奖学金总额原则分配名额并通知学院开展评优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优秀研究生”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接受研究生书面申请。
    3.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刊物榜或评分标准,但须向研究生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4.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评选办法对所有申请者进行初步评选,确定本学院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定。
    5. 研究生院对各学院上报的拟获奖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研究生应对本人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校研发【2012】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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