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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法学起点)培养方案修订版(2)

南京大学 /2013-12-03

6、在谨慎踏实的基础上有大胆创新的观点;
7、语言与字数方面的要求。语言精练,符合汉语写作规范,字数以1.5万至2万为宜。
五、学制与中期考核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二年。中期考核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前三周进行。成立由各位导师组成的中期考核小组,分别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日常行为表现和专业学习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其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发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考核小组着重考核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以确定是否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学位论文的准备和撰写——的培养。
六、学位论文的答辩与学位授予 
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后,学位论文必须由二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个组成,其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杂志等文献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论文答辩通过,且无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南京大学的规定不予授予学位的情形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二)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
二、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四、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100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有关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二)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x编”、“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x”;在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x,页x”;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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