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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4)
南京师范大学 /2009-10-13
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九、奖、助学金
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均享受普通奖学金,除此以外,全体研究生均可申请“校长特别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华藏奖学金”、“恒力发展奖学金”和“朱敬文助学金”、“苏宁电器教育发展助学金”等奖项。
十、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就业派遣手续。
十一、其他
(一)简章中所有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含推免生人数),录取时会根据国家下达招生规模数、考生报考及上线情况进行调整。专业名称前标“★”者为我校自主设置专业。
(二)我校不接受大三提前毕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三)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五)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我校联系。
(六)由于有部分考生通讯地址变更,请考生直接向我校研招办申请更改(用于邮寄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协议书或调档函等),请书面申请并手写签字后传真至电话025-85891227。
(七)为保证考试的严肃性,我校对有任何一门考试科目违纪、作弊或缺考考生的答卷均不予评阅。
(八)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九)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对作弊的在职考生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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