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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细则(征求意见稿)

南京师范大学 /2014-06-05

 各位研究生同学,以下是“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细则(征求意见稿)”,若对该测评细则有任何意见的请于2014年4月30日前致信1962563600@qq.com,欢迎大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客观公正评价我院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努力把其培养成谙熟法律知识、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综合型法律人才。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研究生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活动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综合测评主要分为思想品行(5%)、学习成绩(25%)、科研能力(40%)、社会实践(10%)、司法考试(5%)、工作任职(10%)、获奖情况(5%)等七大方面,总分为100分。测评总成绩为各方面表现的分值之和。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是评价研究生综合表现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国家奖学金、其它专项奖学金以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标兵和优秀党、团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评优、推优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思想品行
第六条 思想品行主要用于评价学生该学年行为表现和校纪校规的遵守情况,该项得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5%。为方便测评,先以百分制计算,然后乘以相应比例进行换算,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思想品行的基础分为60分,其他表现情况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
2、日常品行得到师生认可的,加10分;
3、拾金不昧被媒体报道具有较大影响的,加20分;
4、见义勇为被媒体报道具有较大影响的,加20分;
5、无故旷课1次,扣3分,多次旷课的,予以累加;无故旷课5次以上者,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6、因公寓宿舍卫生状况较差受到学校公开点名批评者,宿舍全体成员每人扣5分;
7、扰乱或带头扰乱课堂和其他校园公共场所秩序者,扣10分;
8、捏造或散播谣言损害他人或集体名誉者,扣10分;
9、出现考试作弊、作业抄袭或者论文造假的,经院系查实,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10、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学院及学校行政处分的,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11、有恶意欠缴学费行为的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恶意欠缴学费是指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缴纳而未缴纳学费,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然不缴纳学费且没有向学校说明理由并被查实的行为。
12、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13、其它思想品行扣分事宜,由法学院评委会商榷审定。
第二节 学习
第七条 学习成绩根据研究生“学位课成绩”和“学习活动参与度”两方面来计算。其中,学位课成绩占综合测评的20%,学习活动参与度占综合测评的5%。为方便测评,先以百分制计算,然后乘以相应比例进行换算:
 (一)学位课成绩计分标准:
学位课平均成绩计算公式M=ΣMiAi/ΣAi,式中Mi、Ai分别为第i学位课考试成绩和学分数。
 (二)学习活动参与度计分标准:
1、学习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和以学习为目的所进行的其他交流活动;
2、每参加一次学习活动加5分,最高分为60分;一次不参加的,此项不得分;
3、在参加学习活动过程中,表现特别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的,按表现程度由评委会给出10-40分不等;
4、学生为测评该项成绩,需进行签到;
5、法学院评委会根据所提供的书面和口头材料予以评定。
第三节 科研能力
第八条  科研成绩由“已发表的科研成果”、“个人代表性成果”和“科研项目”三方面综合计算得出。其中,已发表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占综合测评的25%,个人代表性成果(限于论文)占综合测评的5%,科研项目占综合测评的10%。为方便测评,每一项先以百分制计算,然后乘以相应比例进行换算:
(一)已发表科研成果计分细则:
1、发表权威期刊的基准分90分,发表多篇的每篇10分,上不封顶;
2、发表核心期刊的基准分75分,发表多篇的每篇加10分,上不封顶;
3、发表省级期刊属A类(见附表一)的基准分45分,发表多篇的每篇加3分,封顶75分;
4、发表省级期刊属于B类(见附表一)的基准分35分,发表多篇的每篇加3分,封顶45分;
5、发表于学报增刊、法韵以及其它无刊号的211高校学术出版物的基准分30分,发表多篇的每篇加3分,封顶40分;
6、收录于国际会议论文集的基准分60分,收录多篇的每篇加3分,封顶75分;
7、收录于国家级会议论文集的基准分45分,收录多篇的每篇加3分,封顶60分;
8、收录于省部级会议论文集的基准分30分,收录多篇的每篇加3分,封顶45分;
9、收录于地市级、校级会议论文集的基准分15分,收录多篇的每篇加3分,封顶30分;
10、只发表了一篇文章且署名第二作者的得分为基准分减9分,发表多篇文章的情况下第二作者的文章原则上不累加分数;
11、同时有多个级别的文章的:若第二级别是核心期刊,在最高级别基本分后每篇加10分;若第二级别是核心期刊以下的,在最高级别的基准分后每篇加3分。但不能超过最高级别的封顶分;
12、参编著作或教材的基准分60分,参编多本的每本加3分,封顶75分;
13、学术论文期刊级别核定以南京师范大学社科处公布的学术期刊级别为标准。论文根据学院要求除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类报纸等报纸类理论版发表外必须达到3000字以上;
14、获得专利的按省级期刊加分;
15、参评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或独立署名单位必须为南京师范大学,不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不予认可。
(二)代表性成果计分细则:
1、每一位研究生都可提交一篇代表作,不论是否发表,由学院专家组进行评定(评审标准见附表二),其程序如下:
(1)评审老师各自从文章所适刊物水平、选题角度、逻辑结构、学术规范等四个方面打分;
(2)计算出评审老师给出的分值的平均分,
(3)最终得分的5%计入综合测评总分。
2、专家评定组聘请学院两名以上教授或副教授担任;
3、其它相关事宜,由法学院专家评委会商榷审定。
(三)科研项目计分细则:
1、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基准分90分,多个项目每个加10分,上不封顶;
2、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基准分80分,多个项目每个加10分,上不封顶;
3、地市级、校级科研项目的基准分70分,多个项目每个加5分,封顶80分;
4、同时有多个级别科研项目的,在其最高级别的基准分后每多一项加5分,但不能超过最高级别的封顶分;
5、非项目负责人的成员得分为基准分减去10分,在参与多个项目的情况下,每多一项加5分;
6、项目的第一署名单位或独立署名单位必须为南京师范大学,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认可;
7、科研项目计分以“项目参与”为考评标准,项目成果不计入该项评定;
8、计分申请需提供项目审批表。
第四节 社会实践
第九条 社会实践用于评价学生的综合实践水平,该项得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10%。为方便测评,先以百分制计算,然后乘以相应比例进行换算,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未参加社会实践者,社会实践部分不予计分;
2、根据实践单位对实践者的评价和实践者提交的实践日志进行综合计分:
(1)两项都评价为优秀的,得80分;
(2)两项为“优秀、良好”组合的,得70分;
(3)两项为“优秀、一般”组合的,得60分;
(4)两项都评价为良好的,得50分;
(5)两项为“良好、一般”组合的,得40分;
(6)两项都评价为一般的,得30分;
(7)在实践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例如建议被采纳等),并能够给予相关证明的,按表现程度由评委会给出5-20分不等;
3、其它相关加分事宜,由法学院评委会商榷审定。
第五节 司法考试
第十条 该项得分占综合测评的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该项得分为5分,未通过者不予计分。司法考试通过时间无限制。
第六节 工作任职 
第十一条 工作任职主要测评学生对学校、学院、社会事业的参与情况,根据学生的任职职务务和任职表现综合评价。工作任职占综合测评的10%,满分为10分。根据学生一学年的表现,各学生组织依据《学生组织考核制度》对成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良好、优秀三个等级。具体分值规定如下:
1、全学年担任班委成员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得3分,良好者得4分,优秀者为6分;
2、全学年担任院研会、校研会委员、院党支部委员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得3分,良好者得4分,优秀者得6分;
3、全学年担任班长、党支部副书记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得4分,良好者得5分,优秀者得7分;
4、全学年担任院研会、校研会办公室主任、各中心主任、各部部长、副部长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得4分,良好者得5分,优秀者得7分;
5、全学年担任学院研会、校研会主席、副主席或党支部书记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得6分,良好者得7分,优秀者得8分;
6、全学年担任法硕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得5分,良好者得6分,优秀者得7分;各部部长、副部长、秘书长、委员、校研会委员参照院研会各职加分;
7、全学年担任普法协会主席、副主席、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韵主编、副主编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得5分,良好者得6分,优秀者得7分;担任各部长、副部长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得4分,良好者得5分,优秀者得6分;
8、担任多项职务者,只取考核分数最高的前两项。若次高分为合格等级则不再加分,只取最高分;若次高分为良好等级则以最高项分加1计算;若次高分为优秀等级则以最高分加2计算,总分不得超过10分;
9、各类学生干部及其委员在学期中表现突出者,由院团委或学生组织审定后,可以给予相应得分值;但总分不得超过10分;
10、其它相关加分事宜,由法学院评审委员会商榷审定,但总分不得超过10分。
(二)评委会组成:
具体考核流程参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组织考核制度》,其他事宜由法学院评审委员会商榷审定。
(三)考核流程
具体考核流程参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组织考核制度》,其他事宜由法学院评审委员会商榷审定。
第七节   奖 励
第十二条 奖励分占综合测评的5%,为方便测评,先以百分制计算,然后乘以相应比例进行换算,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获国家级奖励的,得40分;
2、获省部级奖励的,得20分;
3、获地市级、校级奖励的,得10分;
4、上述奖励,若有一、二、三等之分,分别计分为各级别奖励分的100%,90%,80%;
5、获多项奖励者,以分值最高项累加,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6、测评该项时,以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为评审标准而获得的奖项不纳入计算;
7、各级奖励应为正规比赛,盖章应为该机构全称,校级章全称为“南京师范大学”或“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8、其它相关加分事宜,由法学院评审委员会商榷审定。
第八节 测评流程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具体评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全面审定测评材料,包括成绩单、科研证明、实践证明、获奖证明、司考证等;
2、以收集材料为根据,根据各项考核标准,得出各学生的综合测评分;
3、测评结果交与学院评审委员会讨论、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4、有异议者应在5天内将意见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异议解决或者无异议的,评委会发布最终结果。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测评细则适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全体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六条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分别测算排序。
第十七条  本综合测评于秋学期开学起15日内作出,所涉评定事项以上一学年的表现为限,“上一学年”指代秋学期开学之日前一天。科研成果以实际发表时间(包括录用稿确定的发表时间)符合“上一学年”的标准即可。“上一学年”指前一年的9月1日到当年的8月31日。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综合测评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组成,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最终解释权属于法学院党委。
  
 
附表一:
刊物级别
说明
权威期刊
《法学研究》、《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政治学研究》、《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求是》、《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版)》、《中国法学》、《世界经济与政治》或相同等级学术刊物
核心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各学科)、《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专业栏目转载的论文(不含论点摘要或摘编、学术综述、学术卡片)、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具体刊物详见附表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上述所列各种核心期刊的增刊类
省级期刊A类
除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之外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正式刊号的季刊和月刊,具体包括:1、各综合性大学、学院学报;
2、地方社会科学院主办的非核心期刊类专业刊物;
省级期刊B类
除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之外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正式刊号的其他刊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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