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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来我校讲述表见代理的法律构造_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免费考研网/2018-05-12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来我校讲学
学生提问 法学院供图
5月16日下午,由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主讲的“表见代理的法律构造”讲座在我校仙林校区法政学科楼模拟法庭顺利举办。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胡宜奎主持,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了讲座。
叶金强教授对代理权发生基础及其外观的概念作了解释,由此引出有因抑或无因的授权行为,并结合生动形象的例子分析说明了无因性理论和表见代理制度。他认为,代理权外观的类型应与代理权发生机理联系起来。代理权是授权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授权行为相关的事实,会直接影响代理权有无的判断。无因性理论通过切断基础法律关系对授权行为的影响,确保代理权的存在,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表见代理制度则是直接从信赖是否存在、是否合理,本人是否具备归责基础的角度,考察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是否存在让本人承担不利益的归责基础。
叶金强教授认为,代理权外观强度越强、消弱外观影响力的因素越弱,信赖合理性程度就会越高。对于信赖合理性的判断,可以采用理性人标准,但还需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化分析。理性人的具体化主要涉及能力和知识两个方面。能力包括基础智力、理解力、判断力、注意力、记忆力等方面,知识则涉及相关信息的拥有状况。从原则上来说,应该以个案当事人的能力和只是状况为准据,来构建理性人标准。
叶金强教授从归责原理、归责事由、归责性、归责四方面解说何为本人归责性要件。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分别由无归责性者不承担不利益之原则、私权自治的维护,自主选择——自己责任、归责性的程度之难和归责性程度与信赖合理性程度的比较权衡。除此之外,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代理权分为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和权限延续型三种。
讲座后,同学们纷纷向叶教授提问并一一得到了解答。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