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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知识普及_南京体育学院
南京体育学院 免费考研网/2018-05-13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是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对培养和增强全民自觉投身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夯实和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形成和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无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维护国家安全 我们个人能做什么
4月15日,是我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提到国家安全,很多人会联想间谍、特工、战争等,觉得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国家安全”早已不限于“保卫国家不受侵略”的意思,而拓展到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网络空间等各个领域,它其实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那么,作为我们个人来说,究竟该如何维护国家安全?赶快浏览下图,快速get这项新技能吧!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什么是国家安全?
20多年前,我国曾制定过一部国家安全法,但没有明确国家安全的含义。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并对国家安全进行了首次界定。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体系涵盖11种安全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
“11种安全”,即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
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像窃取、泄露国家秘密;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境外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等等,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不触碰法律红线!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二)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
生活中我们可以这么做!
(一)
机关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
不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
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
(二)
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
表达爱国行为,脑子要多一根弦,不能被不怀好意的人挑唆,在社交平台发布不该发的言论和照片。
………………
凡此种种,对于有风险的事情,我们要高度警惕。
(三)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线索,均可以拨打下面的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内容来源:新华网、央视新闻、法制日报胡连娟/整理)
国家安全法律
●2014年11月1日施行《反间谍法》
●2015年7月1日施行《国家安全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反恐怖主义法》
●2017年1月1日施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7年6月1日将施行《网络安全法》
增强维护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方面,不能以一己私利危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要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个体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可以向国家寻求保护。
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协助;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
●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有关间谍行为情况、搜集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权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面临危险的,可请求予以保护
●对国家安全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对处理结果有知悉权
●任何人不得对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打击报复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国家安全法》纪录片:
http://www.iqiyi.com/v_19rrhd80sr.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知识40问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总体国家观和推动《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2016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我们组织编写了《国家安全问答》。
《国家安全问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主线,以《国家安全法》为主要内容,回答群众关心的问题,语言上力求通俗易懂,希望对广大干部群众学习领会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什么是总体国家安全观?
答: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4月15日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包括五大要素和五对关系。五大要素: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五对关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三、《国家安全法》对人民安全的重视和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一条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条将人民福祉纳入国家安全要素;第三条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人民安全为宗;第七条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等。
四、国家安全主要涉及哪些重要领域?
答:新时期国家安全重点领域主要涉及12个方面: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
五、什么是政治安全?维护政治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其核心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政治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更与民族复兴和人民福祉休戚相关。维护政治安全的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动摇,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确保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六、什么是国土安全?维护国土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国土安全是指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海洋权益及边疆边境不受侵犯或免受威胁的状态,是立国之基,是传统安全备受关注的首要方面。维护国土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土边界安全;维护和拓展领土和海洋权益,维护和平友好的周边环境;提高维护国土安全能力,加强国土安全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国土安全法律法规。
七、什么是军事安全?维护军事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军事安全是指国家不受外部军事入侵和战争威胁的状态,以及持续保障这一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军事安全的任务: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八、什么是经济安全?维护经济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提高国家的经济整体实力、竞争力和抵御内外各种冲击与威胁的能力,防控好各种重大风险挑战,确保国家重大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维护经济安全的任务:创新完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结构优化升级;改革金融管理体制,有效防范、处置金融风险;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生产安全。
九、什么是文化安全?维护文化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文化安全是指一国文化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文化安全的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十、什么是社会安全?维护社会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社会安全是指防范、消除、控制直接威胁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治安、刑事、暴力恐怖案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维护社会安全的任务: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维护核安全;完善反恐怖工作格局,深入开展反恐怖斗争;以人民群众安全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键全公共安全体系,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十一、什么是科技安全?维护科技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科技安全是指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损害和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科技安全的任务: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十二、什么是网络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网络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相互交融、相互影响,已成为我国面临的最复杂、最现实、最严峻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之一。网络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和政治安全;加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依法治网,全面推进网终空间法治化;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培训;强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
十三、什么是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生态安全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完整性不受破坏的状况,是人类生产、生活并保持健康的自然条件和基础。维护生态安全的任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十四、什么是资源安全?维护资源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持续、稳定、充足和经济地获取所需自然资源的状态。维护资源安全的任务: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十五、什么是核安全?维护核安全有哪些任务?
答:核安全是指核材料及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和使用处于没有任何危险的状态,包括放射性物资的管理、核资源的开采利用、核电站的运行、乏燃料的处理、防止核扩散等。维护核安全的任务:釆取措施防范核攻击、核事故和核犯罪行为;坚持核不扩散立场,确保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防止和应对核材料的偷窃、蓄意破坏、未经授权的获取、非法贩运等违法行为;防范恐怖分子获取核材料、破坏核设施等。
十六、什么是海外利益安全?如何维护涉海外利益?
答:海外利益安全包括海外能源资源安全、海上战略通道以及海外公民、法人的安全,其维护方式有开展海上护航、撤离海外公民、应急救援。维护海外利益,必须以日益提升的综合国力以及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为依托,围绕海外利益保护实际需要和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优先,深化安全合作,正确引导舆论,不断扩大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有利条件。
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仝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十八、国家主席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十九、国务院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二十、中央军事委员会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二十一、地方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二十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安全法》与《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二十三、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二十四、机关、团体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仝的行为。根据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二十五、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中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二十六、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却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二十七、维护国家安全,我们可以做什么?
答:维护国家安全人人可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智慧和力量:一是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二是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积极建言献策;三是可以检举、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四是可以监督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维护国家安全,要时时用心,事事留意,从点滴做起,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力量。
二十八、党员干部如何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本领?
答:广大干部要清醒认识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树立维护国家安仝的使命意识、忧患意识和创新意识,努力提高四种能力:一是增强统筹协调能力,二是增强科学谋划能力,三是增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四是增强改革创新能力。
二十九、发现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怎么办?
答:公民和组织一旦发现有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活动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或线索,应立即拨打全国统一的间谍行为或线索举报电话12339。国家安全机关对举报的情况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其重要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如何防范网络泄密?
答:一是不将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二是不将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三是不将私人信息存储涉密移动载体;四是不将涉密信息存储私人移动载体;五是不将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六是不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七是不将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八是不将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九是不将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十是不得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答: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共有七章八十四条,这七章是:总则、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附则。
三十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哪一天?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这个时间都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责任,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社会共识。
三十三、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哪一天成立的?
答: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习近平同志任主席,李克强、张德江同志任副主席,下设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集十多个安全领域为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我国有关的国家安全法律相继出台: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发》公布施行(取代旧的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公布施行;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布并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四、《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要有12种: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三十五、哪几类网络行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三类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终遭受损害;⑶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终或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终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十六、公民发现失密、泄密和窃密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民发现以下失密、泄密和窃密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的。
三十七、如何增强反间防谍意识?
答:(1)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牢记没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友谊,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识別能力,特别是在与境外人员接触时更加需要严守国家秘密。
(2)善于识别各种伪装,发现境外人员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有从事间谍活动的嫌疑时,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3)出国学习、旅游前,应了解、掌握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坚决抵制境外间谍组织、敌对势力的策反、拉拢、威胁、利诱等行为。
三十八、如何识别恐怖嫌疑人?
答:实施恐怖袭击的嫌疑人脸上不会贴有标记,但是会有一些不同寻常的举止行为可以引起我们的警惕:
(1神情恐慌、言行异常者;
(2)着装、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者;
(3)冒称熟人、假献殷勤者;
(4)在检查过程中,催促检查或态度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5)频繁进出大型活动场所;
(6)反复在警戒区附近出现;
(7)疑似公安部通报的嫌疑人员。
三十九、《国家安全法》对利用宗教名义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二章,即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四十、《国家安全法》对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二章即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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