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生计划
根据我校的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研究生学位授权专业,及每年度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在校长领导下,于每年六月由研究生处会同各院、部商定,提出下年度招生计划,报校长审批,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下达后执行。研究生处负责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统一发送有关部门及全国有关单位。
第二章 报名工作
第一条 凡符合报考研究生条 件的人员(包括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及非应届毕业生,以下同)在国家规定日期内,报考硕士生者到各省招办指定地点报名,报考博士生者到我校研究生处报名,并领取表格。
第二条 本校应届毕业生考生,由所属院部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填写在校历年成绩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核盖章 ;本校在职人员考生由所属部门基层单位负责填写上述材料后,由人事处审批。
第三条 报考本校考生的材料送研究生处审查;报考外单位考生的材料寄送招生单位。
第四条 报考硕士生考生的体检工作在复试时安排进行;报考博士生考生的体检工作由考生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医院负责进行。
第五条 本校推荐免试生的推荐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名单确定后由研究生处统一到省招办办理报名手续。外校推荐免试生在本人所在单位取得被推荐资格后须通过我校有关专业组织的面试,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报名手续。
第三章 命题、考试、评卷工作
第六条 命题:
一、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研究生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统一要求,会同各院、部组织各专业命题小组。为严格保密,命题工作必须按时完成,试卷由研究生处负责统一印刷、保管和寄发。
二、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卷要写出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并分别封装,命题的草稿(包括电子版)须在交题后立即销毁。
三、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四、有子女、亲属报考本校研究生者,不得参加命题和审题工作。
五、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六、各环节均须严防泄密,一旦发生泄密,必须严厉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试:
报考硕士生考生到省招生办公室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报考博士生考生到研究生处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必须严守考场纪律,一旦发生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决不姑息。
第八条 报考硕士生的全国统考科目由省里统一组织评卷,业务课试卷和报考博士生试卷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评卷,试卷由研究生处统一保管。评卷期间不得向考生及无关人员透露评卷情况。
第九条 复试:
一、报考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初试成绩由研究生处统计汇总。硕士生的复试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复试分数线及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要求,由研究生处提出复试工作意见,经校领导批准后,由研究生处按差额比例提出复试名单,并将考生档案材料送交有关院、部。由研究生处发出复试通知书。确定复试名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徇私情、拉关系、走后门。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纪律性。报考博士生考生初试后即由导师组织人员进行面试。
二、硕士生考生的复试和博士生考生的面试工作,各专业必须组成3~5人的复(面)试小组,复(面)试的科目一般应有专业外语、外语口语、专业课考试及实验操作等,以便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形式由各小组自定。对以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生的考生,还须加试二门本科主干课程,并评定成绩。复(面)试时必须作出详细记录,写出复(面)试评语、成绩及是否拟录取的意见。复(面)试结束后将材料整理交研究生处审核汇总。复(面)试情况不得向考生及复(面)试以外人员随意透露。
三、复(面)试要严格把握质量,由复(面)试小组成员集体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得作为拟录取名单,以确保考生的入学质量。
第四章 录取工作
第十条 根据考生初试、复(面)试成绩,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有关院、部与导师研究后提出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处审核后报请校领导审定。硕士生的拟录取名单还须同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拟录取名单调阅考生档案材料并政审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最后由研究生处发出录取通知书。对于违反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的考生,一经查实随时取消报考和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校学生工作处保管,部分报考材料由研究生处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文件为准